临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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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协议书甲方:临夏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乙方: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了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指定乙方为临夏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掌子沟乡、韩集镇、新集镇、马集镇、刁祁乡、漠泥沟乡、麻尼寺沟乡、漫路乡、榆林乡、民主乡、路盘乡、黄泥湾乡、尹集镇十三个乡镇城乡居民基金服务金融机构。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辖属行社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为680030122000005791;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账号为6800

2、30122000003850;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账号为680030122000005903。第三条 乙方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的业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代理收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代理支付待遇享受人员的养老金。第四条 乙方为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人员免费提供专用临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存折或卡。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允许零金额开户,开了个人账户必须符合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 初次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不得收取工本费,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存折挂失等业务,新增开户人员必须持乡镇出具的便函证明开户,按照信用社的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第七条 城乡居民个人专

3、用账户余额可以为零,经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确定停止该业务后,乙方方可办理销户。第八条 乙方不得向城乡居民个人业务账户收取低额存款管理费。第九条 乙方每月1日向县财政局提供上一月份城乡居民缴费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提供对账单。第十条 城乡居民个人专用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利率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费流程:乙方营业网点代收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向参保人员开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票据,将每天收缴的养老保险金通过当地信用社营业网点缴存到财政局在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养老金财政专户上,并将收费电子信息每月底提供给甲方存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待遇发放流程: 1、县财政局每月20

4、日前将本月所需资金划入甲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账户。 2、乡镇社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向乙方提供发放明细表。 3、乙方每月25日前,办理结束养老金上折工作,每月26日起,保证当月养老金待遇发放。 4、养老金领取人员凭养老保险待遇证、居民身份证和养老金存折到所辖信用社领取养老金。第十三条 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城乡居民缴费、养老金待遇发放的衔接、协调和组织工作。第十四条 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缴人员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进行缴存,乙方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应做到缴费随到随收,不得拖延或拒收。第十五条 乙方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工作热情,业务经办质量要高,效率要快。第

5、十六条 乙方要在营业场地内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银行账户和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监督电话。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于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违约方应承担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其他责任。第十八条 本协议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协议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续签。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财政局一份。甲方:临夏县社保局(盖章)乙方:临夏县信用合作联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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