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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事项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主办机构广东省教育厅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3省政府令第142号审批范围和条件一、审批范围:1.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广州、深圳市非学历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仍按照省政府第125号令的规定,由广州、深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申请设立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二、审批条件: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均需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是教育教学的实施单位,
2、应具备相应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2.合作办学应贯彻我国教育方针,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需要,以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3.申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不具有法人资格。4.中外合作办学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5.中外合作办学举办者应具有所举办合作办学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办学资格。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事流程一、 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项目办事流程1由合作办学中方举办者在每年3月或9月
3、直接向省教育厅提交材料申请。2省教育厅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回复中方举办者,确认材料齐备之日起正式受理,并根据申请办学层次、类别、专业等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评议。3.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项目报教育部备案,获准予备案的,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之后,申请者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二、高级中等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办事流程1.由合作办学中方举办者在每年3月或9月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级市教育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备回复申请者,确认材料齐备之日起正式受理,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办学是否必要
4、、是否可行等提出初审书面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厅。2.省教育厅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办学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核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者。3.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向地级市教育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报教育部备案,获准予备案的,发教育部统一编号的项目批准书或机构办学许可证之后,申请者方可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申报材料一、中方合作办学者申请书。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申办原因,中外举办者相关专业情况介绍,办学可行性分析等;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或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
5、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份);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三份)。三、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原件。协议应包括拟设立的机构名称或项目名称、住所或办学所在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原件一份); 四、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的授权书原件(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适用,原件一份); 五、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适用,原件一份)
6、; 六、中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中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七、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所在国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有关文件加盖中方合作办学申请者公章);八、 验资证明原件(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出具合作办学机构动产、不动产等有效合法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关证明。资产来源请载明产权,出具资金到位情况、数额等。如以国有资产投入合作办学机构,请按实施办法第十条出具证明;九、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
7、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 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外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并签字的本项目证书原件;中方证书要求为填写完整的本项目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一专业提供不少于两份证书原件,如为境外证书应提供加盖中方申请者公章的中文译件);十一、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十二、评估报告。如办学者外方已在中国境内有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如属于引进课程、教材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性质的
8、合作办学,中方教育机构应提供对课程和教材先进性、资源优质情况作客观评估的报告。并提供对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客观评估的报告。尚未经过评估的可用已开展合作的中方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情况总结等材料替代;十三、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申请表、合作办学协议、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和MDB数据库等资料的电子文档;十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申办机构适用)。内容应包括:(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
9、、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十五、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原任职单位、职务,拟任职单位、职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十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情况。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十七、师资情况。师资安排,拟聘中外教师的数量、名单、学历、专业、职称、原任职务,拟任职单位、职务,资格证明等;十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九、其他要求:
10、1.第一项材料原件一份,第二项材料原件三份。2.以上材料除第一、二项外,根据适用情况选择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3.所有外文材料请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请加盖申办者公章;4.申报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三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5.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办结期限详见办事流程,期限均不含专家评议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表格名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获取方式:教育部网站,关于启用和等事项的通知咨询电话02037626956投诉电话02037626346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