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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费财务管理制度篇一: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市委组织部财务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一、财务管理职责 (一)本部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分管,办公室具体负责。分管副部长和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搞好机关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勤俭持“家”,科学理财,确保本部机关各项工作顺畅运转。如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要逐级追究责任。 (二)本部设兼职会计员、出纳员各一名。出纳员由办公室指定人兼任,会计员可从其他科室指定人兼任。会计员、出纳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洁身自好,不贪不占。 (三)设立行政经费、党费及其他临时专项经费账户。除党费外,其余经费包括公选竞岗经费、考评、考核经
2、费、远程办经费等临时专项经费,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 (四)会计员、出纳员管理财务应做到专账、专款、专用,账目、现金分开管理,日清月结。当月发生的开支,应在次月5日前办理报账手续。每月的收支情况,应制成报表于次月10日前送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再送其他部领导阅知。每年1月20日前,由办公室主任将上年财务收支情况在部务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经费开支和范围 (一)旅差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途中或外勤补助以及其他旅途支出。 干部公差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凭车票等报销凭证报销;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本部人员乘坐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须经部领导同意后方
3、可报销。 科级以下干部出差到市外的住宿费每天一般不超过80元,市内的不超过60元。副处以上干部出差到市外的住宿费每天一般不超过100元,市内的不超过70元,其随同人员住宿费凭发票同报。有特殊原因需增加住宿费的,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出差至县区的没有发票和对方单位已接待的,不得再报销旅差费。 途中就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途中补助、外勤补贴以及司机出差补助等,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但因特殊情况报销途中就餐费的,不再享受途中补助。 (二)办公用品(具)开支。办公用品(具)的购买、维修、更换、更新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凡一次开支在1万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请示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后置办;超过1
4、万元的,由分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部长同意后置办。购 置办公用具一般应有2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出纳)共同承办。 (三)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车辆的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对号加油卡,原则上不再报销加油票据。经部领导同意私车公用的,实报过桥过路费,出差到龙川、和平、紫金、连平等地报销油费200元。车辆保养、维修应在市区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出差途中除外)。保养、维修及购置零配件所需经费一次超过500元的,应事先请示办公室主任;超过1000元的,应事先请示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在维修点维修的费用由财务人员每月到维修点结帐付款。每辆车的修理费、保养费、汽油费均需列出细目,单列统计,并制成表格按月向部领导通报。 (
5、四)通讯费、印刷费等常规开支。每月办公电话费、邮费、印刷费等由办公室统一交付,凭单据交分管办公室的副部长审批。 (五)报刊资料费。部领导和各科室的报刊资料,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各种与业务工作有关确需临时订购的报刊资料,要经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才能订购,并按程序报销。 (六)加班用餐开支。本部干部因完成紧急任务加班需用餐时,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主任,用餐标准一般掌握在每人50元以内。 (七)业务联系费和慰问费。科室联系业务一般情况下不报销经费,因特殊情况需开支经费的,应事先请示分管财 务的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开支,一次超过XX元的要报部长同意。慰问干部费用按市委组织部探望慰问干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八)
6、临时专项经费。临时专项经费纳入行政经费帐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业务科室开支专项经费事先必须作好预算报告,经办公室初核后报业务分管副部长审批;所有临时专项活动的经费使用(如办公用品经费、场租费、奖品、印刷费、接待经费等)均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本部财务人员统一结算付款,经办公室主任据实审核,报业务分管副部长阅知后由分管财务副部长审批。如经费超支须重新报批。 (九)接待费。按市委组织部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要求和审批手续办理。 以上各项费用的开支应出具正式发票。 三、审批权限 500元以下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签批;500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签批;超过
7、5万元的开支,需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四、其他 (一)党费管理。党费由组织科设专户管理,设兼职会计、出纳各一名。开支在1万元以内的,由组织科长初审,报分管组织科的副部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分管副部长初审后报部长审批。 (二)借款管理。本部干部因事借公款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审批。借款应在一个月之内归还,因故超过一个月暂不能归还的,应向批准借款的领导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续借。 (三)票据及账簿管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本部会计员、出纳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发票、收据和账簿。 (四)经费的申请
8、和募捐管理。本部及各科室向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各类专项经费,申请报告须经办公室初核后报部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做好协调落实。未经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同意,均不得争取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赞助。 其他经费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篇二:关于党费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XX)3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
9、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 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
10、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11、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
12、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13、,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 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14、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
15、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篇三:计算党费方法 1、在岗职工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