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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 高投资效益, 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水利建设特点, 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建设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或参照基 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 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三
2、)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 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 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 , 提高投资 效益。第二章 财务核算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 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 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 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 ,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 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
3、度 , 定 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按规定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 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六条 凡列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论建设规模大小,资金来源 如何,建设单位均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单 应按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的, 独核算。会计科目使用要规范, 不得随意增设一二级会计科目, 不得任意简化或 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二级以下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有利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 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
4、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 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 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 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九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 成本,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 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第十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 , 按照规定应当分 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 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 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其他
5、待摊投资等。第十一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 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 , 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购建自用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 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 房屋、建筑物等设施,按照规定作为临时设施管理,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
6、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支用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预备费动用、设 计变更、项目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和 相关规定,采购法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十七条 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撤消严格执行财政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开连 同建设单位设立项目概算批填制开户申请表,设银行帐户,应提出书面申请, 复等文件,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 严禁 未经审批开设银行帐户。第十八条 工程价款支付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等规定通过
7、银行办理,禁用大额现金。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和帐户。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支付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签 署意见。预付款支付应取得承包商提供的相应担保, 进度款支付应按合同条款 规定足额扣留保留金, 并要求承包商提供完税发票。 竣工支付应具备承包商提供 完税发票。竣工支付应具有承包商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和合同最终结算价全部 完税发票。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要真实、准确,必需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并应取得 完善的财务手续。 除竣工财务决算提取费用外, 各项预付款项和预估支出均不得 列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不符合固定资产 标准的,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建立辅助帐进行管
8、理。第二十二条 应加强对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严格征地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支出手续, 并加强对其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确保土地征用、 拆迁 补偿费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实行概算控制,预算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 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不得重复开支财政预算中已安排的人员经费; 业务招 待费、会议费等支出按规定从严控制;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 总额的 10%。第二十四条 加强未完工程和费用核算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 作他用。金额较大的未完单项工程完成后应单独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并安排审计。第四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
9、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 织领导 , 组织专门人员 , 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 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 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 , 原机构不得撤销 ,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 ,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 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 账务处理、做 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 , 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 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 ,填列清单 ,妥善保管
10、,或按照国家 规定进行处理 , 不准任意侵占、挪用。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 ;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 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有关的财务核算制 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建后,建设单位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在提交审计部门 审计前,应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审查; 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审核意见、 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报送主持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财务部门预验。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工期较长,单 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应先行办理实物移交, 竣工验收时正式办理移 交手续。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要求移交项目管理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