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46445673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一、特种设备的选购特种设备的选购,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以下相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二、特种设

2、备的安装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等工作。(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3、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维护部。设备维护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4、特种设备的安装

3、、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特种设备的使用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设备维护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4、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工段)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4、设备维护部应组织维修人员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5、在对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工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5、,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关于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界定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一)下列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

6、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而继续使用的;安全装置失灵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三)江苏省安委会在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中对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界定意见:1、较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隐患,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2、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

7、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督查;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单位负责整改督查。(四)不属于上述界定范围内的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故障或问题,作为一般事故隐患。二、特检机构检验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一)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一般事故隐患时,特检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特检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作记录。特检机构按月将这一类隐患整改情况汇总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8、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特检机构上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实施安全监察。(-)特检机构在检验中,对所检设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通知书的“检验意见”栏中注明:“该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三)特检机构发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存在严重及其以上事故隐患,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三、没有使用登记手

9、续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处理(一)对于经举报或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向使用单位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办理:1、对使用登记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成使用单位向特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设备,可以按规定注册登记。2、对使用登记资料不齐全的,由安全监察机构责成使用单位负责补齐资料,并向特检机构申请检验。其中,对设备原始资料缺失的,特检机构应当增加补充资料所涉及安全性能部分的验证性检验检测项目,必要时可以作设备整体安全可靠性评价。在使用单位补齐资料,且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

10、用登记。3、对由无资质单位安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成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整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4、对不符合使用登记要求,使用单位不能按期进行整改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二)对于使用单位主动提出使用登记和检验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可不签发指令书。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特检机构直接安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按规定注册登记;对于资料不齐全的,无资质单位安装的,按(一)、2和(一)、3条办理。(三)特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无资质单位安装特种设备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四)对于可

11、追查的无资质安装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四、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的确定特种设备检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检验规章的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要偏离检验规章确定的检验周期,应当符合检验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并出具书面说明,送交受检单位,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将按违规检验处理。对于分级确定检验周期的,一般应当取同一等级中的上限。对失效风险大,且失效后果严重的设备,其检验周期可以取同一等级中的下限。五、定期检验率的核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按下式核定应检设备扣除数,包括停用、报废、经过批准推迟检验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设备数。扣除数的各项都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见证,否则,不能

12、扣除。六、特种设备安装告知需提供的资料(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和七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根据便民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当地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告知。(二)施工单位在告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使用单位施工单位一份,监察机构一份,监检机构一份);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合格证;3、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时)或进口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需要时);4

13、、特种设备过户移装登记表(过户移装);5、用于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需取得省级或国家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告知当地质监部门。(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特种设备类别、施工单位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所需的其他告知材料,如: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特种设备相关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2、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3、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非施工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应提供该电梯制造单位的施工委托、同意的合同);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设备图纸、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

14、系等);5、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审核同意的维修、改造方案(修理改造);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环保、消防、建设部门项目批文等;7、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关于锅炉房位置的审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及其附件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的规定,承担监检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现场核查锅炉房及锅炉安装位置。未经监检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安装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安装的锅炉是否为合法制造,安装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设备的自然情况,便

15、于安排现场监察。告知时一般不对锅炉房位置进行审查。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定”方案规定和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复函(中央编办函*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职能的函(苏政办函*30号)有关文件内容,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不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九、特种设备安全阀校验工作(一)具备条件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可以自行进行本单位安全阀的校验工作,但不得承接外单位的安全阀校验工作。使用单位从事安全阀校验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阀校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