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46388357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5.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合并财务报表(一) (2013-12-31 13:16:17) 合并财务报表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时间:2012-1001第一节合并范围的确定一、背景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享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通常表明该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而,实务中往往也存在控制权不太明确而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因此,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

2、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例如被投资单位的各个投资者的相对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因素,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对“控制”的定义是: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与第八条进一步对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和未超过半数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

3、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

4、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在上述准则正文的原则规定基础之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四章第一节则给予了更多的指引:“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2。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4。控制的目

5、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控制的判断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致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则对控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理方”给予了更多的指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B58段规定,“当行使决策权的投资者(决策者)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其应当判断自身为委托人还是代理。投资者也应当判断享有决策权的其他投资方是否为其代理.代理方是主要代表其他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委托人)活动的主体,因此,当代理方行使其决策权力时并不

6、代表该代理方控制被投资单位。有时某委托人的权力可能由其代理方代为行使。某决策者并不仅仅因为其他方能够从其决策中收益而成为代理”.第B59段规定,某一投资方可能将其对某些特定事项或者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力授权予某代理方.当该投资方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其应当将授予代理方的所有决策权视同为其自身持有的权力.三、问题分析与讨论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通过表决权来决定,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决定。(2)控制的性质

7、是一种权力.可以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3)控制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关于控制的内容,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如:投资者需要对所有事项都有决定权还是仅仅对部分事项拥有决定权即可判断为存在控制,究竟哪些决策属于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范畴。我们认为,在确定控制的内容时,对被投资单位的决策事项的表决需要区分为实质性参与条款与保护性条款。在判断控制的时候,应该只考虑实质性参与条款,不考虑保护性条款。一般来讲,保护性条款是指出于保护全部或部分投资者(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正

8、常经营活动无关,或者因为其金额非常重大、性质非常特殊等原因,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决策,适用更为谨慎的决策程序(例如,需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等)。下面这些决议内容很可能属于保护性权利: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等。另外,“财务和经营政策”强调的是“政策”的制定,并不一定需要包括政策的日常执行。有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制定了财务和经营政策,而将这些政策的执行委托给管理层或者其他代理方.例如,某些承包经营的安排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确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只负责所承包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再如,一些

9、酒店的业主会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约,将酒店的日常经营活动交给酒店管理公司去经营,业主对酒店的经营方针、规划、年度预算等拥有决策权,业主支付给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挂钩.在这些情况下,酒店管理公司很可能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执行委托人制定的政策.实务中还需要注意区分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尤其是在某些企业类型中,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通常是不一致的。例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很低,但普通合伙人是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具有控制权;再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体现为他们在董事会的席位,有可能与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相等

10、.即使在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判断有控制权,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但是被投资单位的一部分重要财务或经营政策需要2/3或者全部表决一致才能通过。这种情形之下,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仍然没有控制权.控制的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以上分析也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紧扣“控制定义的核心要素,结合被投资单位的法律形式、技资合同、章程、董事会设置等方面综合考虑。四、典型案例案例11。1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原为国有企业。当地国资委于2007年与C公司签订协议,将B公司主要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定为实收资本,注册成立D公司并委托C

11、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但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仍需要得到委托方,即当地国资委的批准。C公司对D公司的经营权为期10年,从2007年11月起开始计算。D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C公司享有或承担40%,B公司享有或承担60%。B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完全由B公司享有,C公司不享有该部分资产的产权。经有关部门批准,A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吸收合并后,A公司未对D公司进行投资,但通过C公司与D公司的原协议持有D公司40的收益权,而D公司的产权仍由B公司及当地国资委管理。2010年12月,A公司与当地国资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D公司全部产权,包括由当地国资委持有的

12、D公司终极产权,以及当地国资委享有的D公司60%的收益权和C公司享有的D公司40的收益权.对于D公司账面净资产与A公司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A公司认为:C公司原组织、管理、控制D公司的生产经营,C公司对D公司形成控制.在A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后继承了原C公司享有的对D公司的经营权和40的收益权,因此,A公司对D公司形成控制。A公司可以比照购买子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的核算原则,将上述差异冲减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问题: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A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后,继承了C公司2007年与当地经贸委签订协议中约定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即由A公司组织D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控制,

13、A公司按照40的比例享有或承担D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因此,控制权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A公司(吸收合并前的C公司)对D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以委托人身份(Principal)还是代理(Agent)身份进行。在本案例中,A公司(吸收合并前的C公司)仅仅能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仍需要得到当地国资委的批准,可见其经营管理权力在实质上仍受到较大的限制和制约,很可能只是承担代理管理的角色。另一方面,根据案例背景,从“当地国资委于2007年与C公司签订协议”看,“B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完全由B公司享有,C公司不享有该部分资产的产权,“A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后,未对D公司进行

14、投资,仍通过原协议持有D公司40的收益权,而D公司的终极产权由当地国资委管理”.据此,我们认为,A公司实质上也并不享有D公司的财产权和剩余收益权,这部分权益由委托人,即当地国资委享有。综上所述,就经济实质而言,A公司(吸收合并前的C公司)实际上充当的是受托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角色,代表其委托人,即当地国资委对D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D公司在A公司与当地国资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D公司全部产权和剩余收益权后开始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应从此时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案例11。2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0年1月,A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子公

15、司B公司整体承包给李某,B公司的核心资产为一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通用设备生产线,且B公司现有一套生产线管理体系及稳定的生产管理团队。B公司生产线主要设备的预计尚可使用寿命为15年.承包期2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内每年租金200万元,无论B公司实际业绩如何,李某均须在承包期内每年支付200万元给A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当日,两年的承包费总额占B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并不重大。承包期间李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行政与刑事等责任,保护所承包经营资产的安全,对其进行日常维修和保养,并在2年承包期限届满时将状态良好的生产线交还给A公司.此外,

16、A公司有权通过B公司董事会对李某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当李某的承包经营行为影响B公司形象或损害B公司合法权益时,A公司有权制止。李某未经A公司书面授权,不得将该业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经营,李某也不得在未取得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动用B公司的任何资产或者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问题:A公司合并报表应该如何反映该承包经营事项?案例解析:本案例中,B公司的核心资产为一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通用设备生产线,且有一套生产线管理体系及稳定的生产管理团队.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构成一项业务,A公司应该分析是否对此项业务存在控制。根据承包合同的安排,两年的承包期内李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A公司虽然有权对李某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但基本上也仅限于一些保护性的监督,例如:当李某的承包经营行为影响B公司形象或损害B公司合法权益时,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