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键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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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的要点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一、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定在一按限时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按限时即为质量异议限时。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益,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此后,才能确立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可否吻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依照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项为哪一项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

2、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时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为哪一项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依照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限时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央求出卖人担当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益。审问实践中,结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限时应看作以下认定: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也许质量不吻合约定的状况通知出卖人。就是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检验时期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2.当事人

3、未约定检验时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也许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法按限时为两年。所谓合理时期,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买受人无权提出质量异议。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依照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如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定

4、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为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远限,而可以不受2年时期的限制。如国家规定也许当事人约定对标的物进行包修、包换、包退的标的物,在其保证期内,卖方必定担当质量瑕疵责任。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在于:若是质量保证期是由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改正,该质量保证期即自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是质量保证期是由出卖人承诺的,则买受人在这种状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赞成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而质量保证期可能善于合同法第158条所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也可能短于2年。笔者认为,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立

5、质量异议的最长远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远限两年时期的限制。4.质量异议限时的例外。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也许应当知道供应的标的物不吻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若是出卖人知道也许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也许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即存在恶意也许重要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二、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瓜葛案件的要点问题关于买受人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第一对买受人可否在规按限时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能够在约定也

6、许法律规定的限时内向出卖人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的,则依法应当确认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视为合格,一般状况下应当驳回买受人的诉讼央求。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也许法律规按限时内为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且该通知的内容与形式吻合平时要求的,即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可否存在质量瑕疵。关于此问题的查明与确认一般应经过以下步骤解决: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也许诉讼中已经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且对该标的物的详尽质量瑕疵有一致认识,可是对出卖人应当担当的质量瑕疵责任有争议的,能够直接认定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2.双方当事人诚然在诉讼前也许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Schalcke

7、nthePainter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详尽担当形式确立的,若是能够由法官对详尽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能够直接认定。3.若是双方对标的物的详尽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够直接作出判断的,也许对标的物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够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限时内提出质量判断的申请,由法院委托相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可否吻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判断。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凭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判断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限时内无正当原因不提出

8、判断申请或者不预交判断花销也许拒不供应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经过判断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担当举证不能够的法律结果。三、关于试用买卖的认定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之认可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能够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时期。对试用时期没有约定也许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够确立的,由出卖人确立。”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购买标的物,也能够拒绝购买。试用时期届满,买受人对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关于试用买卖,在外国又称”试验买卖”或”接受或退回买卖”,其所有权转

9、移不同样于一般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除了双方签订合同外,出卖人还进行了交货,买受人已实质占有了标的物,但因买受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收前,全部权不发生转移。可见,试用买卖的特点在于: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也许检验标的物。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也许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同意买受人试用也许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也许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能够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也许检验,也能够清除合同。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见效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合

10、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用然见效。试用买卖对买卖权益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见效。若买受人经试用也许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见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行就,买卖合同不见效。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作出赞成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能够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标的物的试用时期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试用买卖的时期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至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买卖的时期能够用以下3种方

11、法确立:(1)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般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时期,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某一段时间内也许某一详尽的时刻作出可否定可标的物的意思表示。(2)依照详尽状况确立。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时期或对试用时期约定不明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依照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等详尽状况确立试用时期。(3)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若是依旧不能够确立试用买卖时期,则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法律规定由出卖人的意思决定,是吻合民法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在以下状况,买受人虽未作出明确的认可表示,也视为认可。这些状况主要有:(1)试用时期届满,买受人对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标

12、的物。因为,买受人对标的物可否定可,应当及时作出表示,以牢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买受人支付一部分也许全部的价金,应当推定为认可。在试用买卖,买受人接收后才需支付价款。若是在试用后,买受人虽未表示认可也许拒绝,但支付了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能够推定买受人以支付价款的形式表示了接收的意思。(3)买受人对标的物从事试用以外的行为,视为认可。因为,在试用时期,买受人对标的物没有为约定的试用行为以外行为的权益,若是其进行了上述行为,显然是表示将标的物视为已有,也就是认可了标的物。内容总结(1)买卖合同的要点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一、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

13、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定在一按限时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2)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按限时即为质量异议限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也许质量不吻合约定的状况通知出卖人内容总结(1)买卖合同的要点问题及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一、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限时的认定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定在一按限时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2)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按限时即为质量异议限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也许质量不吻合约定的状况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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