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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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2办理暂时进口货物备案须知(海口海关)5关税减免7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 1、洋浦经济开发区享受保税区的税收管理政策,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65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如属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对复印机、传真机、微机及外设、空调器、音响设备等国家规定的20种商品不予免

2、税。 2、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因此,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贵企业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进口合同等相关材料到主管海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然后再凭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3、到货港为本关区的货物(包括海口港)可以采用“多点报关、异地放行”模式报关;到货港为其他关区的货物(包括广州)可以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报关。现在我关已与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北京海关、上海海关和青岛海关签订了区域通关合作备忘录,所有在本关区注册的A类及以上的企业

3、可以向我关提出申请采用此模式报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设置封闭式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 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通道进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

4、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 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向非开发区转让、销售。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予出口。 第六条 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检查。 第八条 海关对开发区内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开发区从境外进口的供开发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

5、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注) 注: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页)予以调整。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予

6、以免税; (二)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及营业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维修零部件,予以免税; (三)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开发区经营交通、通讯、房地产、饮食业等服务性行业所需进口的前述第(一)(二)(三)项物资予以免税; (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规定的限额和品种内进口的商品予以免税; (六)开发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七)开发区进口

7、供应区内市场的消费类物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进口烟、酒应照章征税; (八)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经营转口贸易的货物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转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第三章 对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的货物视同进出口,应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 非开发区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的,须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四条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销往非开发区,或者将

8、开发区的进口货物运往非开发区,需经海关核准,并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证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进口的料、件运往非开发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须经海关核准。 非开发区的企业将料、件运往开发区,委托区内生产加工的,应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或消耗区内企业的进口料、件,应报经海关批准。运出开发区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在区内销售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经批准运往非开发区时,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照制成品补征

9、税款。 第十七条 非开发区通过开发区进出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应按照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管理,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通过开发区。 第四章 对进出开发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由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在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运营的运输工具,应持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其他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运输工具进出开发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章 对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向海关申报,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规定予以查

10、验放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携带行李物品从开发区进入非开发区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比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个人邮寄物品从开发区进入非开发区,海关比照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不得从开发区往非开发区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

11、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在开发区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确定。 第二十六条 海口海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办理暂时进口货物备案须知(海口海关)一、经办部门监管处。二、职责范围办理暂时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备案等业务。三、办理暂时进口货物所提交单证1、 企业或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属展览品、技术文化交流、工程施工等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件);2、 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3、 属于进出境维修的,应提供售后服务合同,保修协议或委托维修协议等有关资料;4、 暂时进出口货物保证金收据复印

12、件(暂时出口货物和属海关A类管理企业暂时进口货物时仅提交保证函原件);5、 企业申请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6、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四、办理暂时出口货物所提交单证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登记手册或备案登记表;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件提交海关核对);3、正本提单或装货单、合同、发票、货物清单等复印件;4、按规定应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关税税单、原始保证金收据等);5、暂时进出口货物情况自报表(核销表);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五、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1、办理暂时进口货物初审(经办关员)-复审(科长)-关税处估税-三审(处长),3个工作日办结。2、办理暂时出口货物初审(经办关员)

13、-复审(科长)-三审(处长),3个工作日办结。关税减免办事项目: 关税减免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

14、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三)国内投资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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