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七版课后思考答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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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1.简述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分物权是干脆支配权,不须要主动的义务主体。 债权是恳求权,有特定的主动的义务主体物权是排他权,物权独一无二在同一物上,同一物上不能有诶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有内容互不相容的多个债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是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物权是法定权,有法律规定 债权可因法产生,也可因当事人约定产生物权是优先权,物权优于一般债权。2. 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分相邻关系产生具有无偿性,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且不须要通过登记程序: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

2、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相邻关系不是一项民主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的一种)3.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分1.违约行为的基础是合同的存在,而侵权行为事先并不须要合同。2.违约行为侵扰的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预期利益,一般是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侵扰的既有可能是对方财产权也有可能是人身权。3. 违约行为担当的责任后果仅限于财产侵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既包括财产侵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诉讼时效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而依据产品质量法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5. 侵扰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扰的是肯定物权 违

3、约行为所侵扰的是一种相对权6. 担当的责任不同:侵权民事责任 违约违约责任4. 简述现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与古代法律综合调整模式的本质区分 现代综合调整模式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分出资人数不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出资。独资企业只有一个出资人出资人身份不同。独资企业的赤子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的财产性质不同。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其他财产相对分别;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合一。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困难程度不同。合

4、伙企业集体决策,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全票决,过半数;个人独资:一人决策2. 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分1.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2个或2个以上的一般合伙人,无上限:但不宜太多(便于协调)有限合伙企业:一般2人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1个一般合伙人(限制人数,降低有限合伙人投资风险)2.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一般合伙人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学问产权、土地运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财产份额转让一般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即可(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

5、企业事务,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4.确定权一般合伙人:同等确定权有限合伙人:有肯定限制(无事务执行权,不能对外代表企业)5.一般合伙人原则上都享有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未受托付的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损失赔偿)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百度1、 一般合伙企业的全部出资人都必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一般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担当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一般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一般合伙人)2、 一般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

6、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一般合伙人3、 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确定,可托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4、 一般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担当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安排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担当。5、 一般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

7、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 一般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7、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3. 简述特殊一般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分 特殊一般合伙企业是指以特地学问和技能为客户供应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特殊性在于合伙人对其因其他合伙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只担当有限责任。 一般的一般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

8、伙人对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一般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不肯定担当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担当责任。假如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假如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4. 简述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其法律后果入伙法定条件:1.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程序入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效力法律后果1.新旧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另有约定除外)2.新入伙的一般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

9、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担当责任 退伙法定条件及程序: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1.声明退伙(随意退伙):合伙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退伙情形下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接着参与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指合伙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不再具备

10、合伙人的基本条件而必需退伙的情形。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丢失偿债实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在法定条件下,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合伙人被合伙企业除名而发生的退伙。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

11、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一样同意,书面通知,异议起诉)法律后果(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须要赔偿的,担当赔偿责任。(2)接着担当责任:一般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企业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缘由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担当责任。第四章 公司法1. 简述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分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肯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的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为了筹集资金而公开发行的并且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证券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一是从投资性质来讲:认购股票是

12、向股份公司的投资,构成公司的自有资金,全部权关系购买债券所投入的资金是发行人所需追回的资金,属于负债的范畴.债权关系二是从收益多少与风险程度来讲:持有股票的股东依法获得的收益是股息和红利(其分红多少与自身的经营休戚相关),而持有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依法获得的收益是利息,其数额事先固定,并在企业的经营成本中支付,其支付依次要优先于股票的红利.三是股票在经济收益风险大,而债券则是一种风险很小的保守性投资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方面的主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

13、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人至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14、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监事会方面的主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会和全体职工负责。公司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需设立监事会。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权利方面的主要区分。a.股份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有限公司却可以不相同b.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凭证不同 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c.股权转让的

15、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需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d.股东知情权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e.股份公司股东无权制定章程,只能参与修改章程f.对股东行使权利时股权比例的要求不同g.股份公司爱护小股东的立法倾向更明显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简述破产重整与和解的主要区分1、 干脆目的不同。 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干脆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分。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则更深化一层,不仅在于消极地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化企业内部,找寻其深层“病因”,实行有效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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