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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1、目的:规范本公司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本公司质量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质量体系所有相关岗位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4、责任: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本公司质量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和每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办公室负责安排质量培训工作的实施和考核。5、内容:5.1、岗位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5.1.1、岗前培训:是指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符合岗位要求后方可上岗履行职责5.1.2、继续培训:在岗位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的培训,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可继续从事岗位工作。5.2、质量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
2、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及药学职业道德等。5.3、培训实施与目标:5.3.1、根据本公司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针对公司不同位的各类人员,确定相关的培训内容及方法。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内容。5.3.2、培训目标:使各岗位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5.4、培训对象:主要与药品经营相关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委托配送、远程审方室等岗位的人员5.5、培训机构包括外部培训机构和企业内部培训5.5.1、外部培训机构包括各级药监部门培训,被委托配送企业的培训,其他同行的观摩学习等5.6、
3、培训具体措施5.6.1、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岗继续培训:5.6.1.1、专业技术人员是本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具体实施者,应努力创造件使他们的质量管理知识、能力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质量管理部应每年适当安排他们进行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尽可能提供到质量管理先进的公司学习、观摩的机会。并保证他们接受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5.6.1.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主动参加药事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5.6.1.3、公司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负责人以及执业药师每年应接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或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4、。5.6.1.4、公司应对所有员工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培训外,还必须接受质量体系文件的培训,并需要安排专业知识、药品知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5.6.2、岗前培训:5.6.2.1、岗前培训的对象包括新进员工与在岗员工进行工作调岗前。5.6.2.2、新进员工与在岗员工进行工作调岗前,为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必须进行岗位质量教育、岗位技能操作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6.2.3、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经质量负责人监督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6.2.4、从事药品委托配送、远程审方、财务、信息等人员上岗前,应经办公室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6.2.5、相关岗位需
5、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5.6.3、质量管理部门应协助办公室开展对员工质量教育与培训,并指导其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表。5.6.4、办公室负责质量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每次培训应填写员工学习培训签到表,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内容、考试方式、结果等,记录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为从事质量管理、药品委托配送、远程审方、财会、信息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建立个人继续教育和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工作部门、职位、任职时间、培训时间、授课方式、成绩、证书复印件;5.6.5参加外部机构的培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作出培训小结,随同培训通知或文件上交办公室归档。由办公室填写员工参加外部培训统计汇总表5.6.6、每次内部培训后应记录在企业员工培训记录表和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上。5.7、考核管理5.7.1、各级员工接受培训后应进行考核。有关质量教育方面的考核方式有质管部门制定。5.7.2、考核合格,岗位留用。5.7.3、如考核不合格,应及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暂停工作,安排继续培训、考核,合格后再安排上岗工作。5.7.4、考核三次不合格者,调整工作岗位或辞退。必须确保员工的工作能力满足其从事的岗位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