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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刷行业承印验证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 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 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 必须验证 商标 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 商 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 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 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 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 还必须验证广告
2、经营资格 证明。(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 方可承印; 印刷的包 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 通告、重大 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 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六)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 印刷有单位名称
3、的介绍信、 工作 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 车驾驶证、 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 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 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0 一四年一月印刷行业印刷品保管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 出版物印 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 、其他印刷品印刷登 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 、复印、打印业务 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 )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 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
4、话,委 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 、底片 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二)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 (市) 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 统一印制。(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 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一)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 、校 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损毁。(二)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三)印刷企业印刷布告、 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 通行证、 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
5、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 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 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 工 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 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 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并妥善 保管,不得丢失。(四)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 据可查。0 一四年一月印刷行业印刷品交付制度(一)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 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二)印
6、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 应当 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 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 原稿(或电子文档) 、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 每完成一种 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 应当将印刷合同、 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 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 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0 一四年一月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一)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 应当按实 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 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 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二)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 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0 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