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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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 目录 第一节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第一节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

2、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0人以上死亡,或者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

3、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下重伤,或者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六条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1、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 2、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七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0-1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八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

5、行车事故; 、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

6、、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第十二条统计报表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级统计填报,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统计信息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

7、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三条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填报日期; 、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事故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开展警示教育和制订防范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8、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

9、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

10、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总公司安

11、全技术部送书面统计分析材料。统计分析材料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形成专项材料及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

12、急预案。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和内容 1、对客运驾驶人包括: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的规范性、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2、对客运车辆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装臵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对班线通行条件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4、对环境因素包括: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备设施(防滑链等)的配备

13、等; 、对管理因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被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

14、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应会同各业务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基层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部对基层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政府安监和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公司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建立专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并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以便复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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