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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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交通大学大交大发201771号签发人:马云东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及成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及成绩考核办法已经 二。一七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2017年8月22日)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院拟文2017年8月22日印发(共印9份)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及成绩考核办法第一章学业与管理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必修 环节、学位论文等方面。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中的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由研 究生学院和各研究生单位(即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院) 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第三条全校

2、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均统一 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等的 实施由各学院在研究生学院指导下负责。第四条 研究生教材由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选择确 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到教务处教材科统一订购或责成任课 教师自行购买。第五条研究生所修课程确定后,一般不得变更。凡未 经导师和研究生学院批准的选课,不予登记学分和成绩。经 导师同意后,加(退)选课手续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到研究 生学院培养管理科办完,过期不再办理。一经选课,必须参 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以零分记录该课程成绩。第六条 我校暂开不出的属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内设置 的研究生课程,如必须到校外学习或请校外教师到我校开课

3、的,应由课程所属学院提出报告并组织审查,报研究生学院 批准。研究生到外校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凭开课学校的成绩 单,经相关学院以及研究生学院审查签字后,登记成绩和学分。第七条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授课、研究生选课的主要 依据,也是检查课程质量的主要依据。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应主要包括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课程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课程教学环节、课程建议学时分配、预修课程、考核方式、 参考书目等。第八条 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的特点 确定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样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对研究生基础知识、创新性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能力的考查。重视教学过程考核,加强考核过程与教学过程

4、 的紧密结合,通过考核促进研究生积极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 的改进提高。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试卷命题,试卷 难易程度和题量应适当。试卷必须严格按卷面格式,完成注 明每一试题的得分等要求。命题教师应在命题的同时制定阅 卷评分标准。阅卷结束,试卷必须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档。第九条 改进研究生课程教学,促进学生、教师之间的 良性互动。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研究生参与教学设 计、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注意营造良好的学术民主氛围, 促进课程学习中的教学互动。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 发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要求和指导研究生积极开 展自主学习。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教学,任课教师必须严格 按课程教学

5、大纲的要求搞好教学工作。第二章补考、重修与选修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教学计划进行,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且学位课程的考 试平均绩点达到2.33及以上为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考试不及格,有补考环节;研 究生课程学习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累计有6学分以下考试 不及格,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累计有4学分以下考试不及格, 可以进行重修或改选相应类型的课程,重修课或改选课程由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学院培养管理科。每门课只 给一次重修或改选的机会。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 考,必须事前请假,经所在学院主

6、管院长及研究生学院院长 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考试同样对待,原则上是按 照重修或随下一轮参加考试。第三章课程免修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结合自 己入学前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马克思 主义理论课、实践环节等非课堂教学类一般不得免修)。凡 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1. 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在校研究生 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及格,在研究生学院备案,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学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 学分。2. 入学前曾在其他院校修读或自学过该课程,可在开学 后提出免修申请,但应将该课程的教材和本人学习情况或考核成绩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7、。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研 究生学院批准后,可免修该课,可不参加平时教学环节,但 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通过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四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研究生学业中的各个教学环节成绩的取得必须通过考 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答辩等。1. 研究生课程可进行考试或考查,可以采用笔试、口试, 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或大作业与笔试相结合,或平时考查 与期末总结或写文章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按照各 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决定。2. 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的考核,必须有导师的评分与评语。3.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以鉴定方式进行考

8、核。4. 学位论文的考核采用答辩方式。学位论文答辩按大 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考试内容包括基础 外语和专业外语两部分,方法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硕士 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参加学校正常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合格 水平方可授予学位。第十六条 博士生学位必修课程考试,可以单科考试, 也可举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两方面的综合考试;考试要求 应符合大连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并结合培养 方案进行审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1. 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2. 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3. 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任

9、课教师应按照上述考核条件,审核研究生的考核资格, 凡不符合条件而自行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并不能取得 学分。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时间为120150分钟。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得到学分,不 及格者,可以进行补考、重修或改选相应类型的课程,若重 修不及格,予以退学处理。硕士研究生若学位课学分累计6 学分及以上考核成绩不及格,予以退学处理。博士研究生若 学位课学分累计4学分及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予以退学处 理。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以A、B、C、D和绩点进行排序。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成绩符号绩点Mi成绩符号绩点Mi成绩符号绩点Mi96A4.0080-

10、85B3.0066-69C2.0090-95A-3.6776-79B-2.6760-65C-1.6786-89B+3.3370-75C+2.3360D1.00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依平时学习、实习、实践、实验、文献阅读、报告、课堂讨论及测验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并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评定并登记成绩。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办法为: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 60分以下为不及格。第二十一条必修环节的考核可按五级记分制(优、良、 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通过(或合格)、不通 过(或不合格)评定和登记成绩。第二十二条 课程

11、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为主 (课程中段考核成绩可作评分参考或按一定比例计分,但不 用报送成绩),综合评定。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把关,考核成绩评定应考 虑正态分布。其他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也应考虑拉开档次。第二十四条按培养方案规定必须补修的本学科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课程,要通过考核,但不计算学分。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安排一律由研究生 学院统一组织、调度,其他课程考核由各学院、学科组织, 考试日程按校历安排。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考核时间表的要 求组织有关课程考核,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 者按旷考论,其成绩按零分登记,注明“缺考”字样。对

12、旷考 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如检查深刻,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 学院批准,可重修该课程或选修相应课程。第二十七条凡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持有医院证明, 经导师或辅导员、所属学院主管院长、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 后方能缓考。可参加补考或下年级该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时注以“缓考”字样。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 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对 严重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将予以开除学籍。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现确实不宜继续培养的,导师可以提 出书面报告,由研究

13、生所在学院提交学生须退学的说明,填 写学籍异动审批表,所在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签署意 见,经研究生学院院务会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主管 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考核,在全部学 业结束时,进行毕业鉴定。第五章其他第三十条研究生学业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按研究生 学院下发的“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所列名单登记考核成绩,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把学生成绩录入研究生教务 管理系统。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结束后三天之内将成绩单、 试题及试卷、口试记录等装订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存档。成 绩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课程所属学院,一份交研究生学院。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考试的试题、试卷、口试记录等均 由各学院保存备查,保存至研究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与决议书等均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术刊物上,或在 大型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译文和鉴定通过的科研成果、专利等均应将副本交研究生学院存档。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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