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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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光伏发电项目 合同编号:GCL/GYXX2 工程名称: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委托人: 监理人: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8年_月_日 签订地点:工业园区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委托人:监 理 人:项目委托人因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之需,委托 公司 为该工程施工期间以及保修期提供监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各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词语定义及监理依据第1条(词语定义)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或“项目”是指项目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2) “项目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

2、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第三方”是指除项目委托人、监理人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5) “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6)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7) “监理酬金”是指监理人应收取的所有监理费用。(8) “监理额外酬金”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监理期间中的施工期间因非监理人原因而延长的,以及因项目委托人自身原因暂停监理工作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得到额外的酬金。第2条(监理依据) 2.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

3、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1) 监理合同;(2) 项目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设计、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3)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4)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5) 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修正、补充文件。2.2 监理人应按照上述监理依据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二、监理范围、工作及期间第3条(监理范围)3.1 项目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项目为位于 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项目完整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调试、验收、并网发电和最终交付

4、投产等。 第4条(监理工作)4.1 监理人应根据项目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方案,依据施工合同及图纸编制监理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理,包括设计审查、工程采购、系统选型、设备材料的选择与咨询、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与安全控制、结算工程量初审、工程保修监理、工程建设资料的文件与档案监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调、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监督、向项目委托人提供建设性意见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所指监理工作内容。4.2 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监理业务均应当全部由监理人完成。第5条(监理期间)5.1 本工程的监理期间从本合同签订后,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

5、生产。建设服务期为3个月,顺延2个月免费服务期,总计5个月。具体工期安排见附件四。三、监理酬金及调整第6条(监理酬金及支付)6.1 项目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酬金为人民币169533元(大写: 壹拾陆万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整)。该监理酬金已经包括了监理人完成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条件约定的由监理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监理人履行约定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等。除本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报酬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不予调整。6.2 监理酬金按以下进度支付。(1)合同价款85作为基本监理费,按照工程施工期间的月数进行平摊,每月平摊得的监理酬金在施工期间每月月末支付,具体起止

6、日期以项目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2)合同价款10%按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达到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合同价款的3%,否则扣除。支付节点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监理费总额的4%,否则扣除。由于项目法人、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支付节点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因施工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否则扣除。支付节点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3)监理酬金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6.3 在收到了监理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

7、发票、监理工作报告及付款申请后20天内,项目委托人应该支付监理酬金。6.4 本合同项下所有监理酬金的支付日期,均为项目委托人汇出或支票签发日期。第7条(额外酬金及支付)7.1 监理期间中的施工期间因项目委托人原因而延长的,以及因项目委托人自身原因暂停的监理工作后的善后和恢复工作发生时,监理人得到额外的酬金。额外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法为:(1)、工程施工期间的延长时间或善后和恢复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此部分额外酬金已包含在监理酬金中,不再另行计取;(2)、工程施工期间的延长时间或善后和恢复时间超过一个月,则在超过的时间段内,额外酬金按以下方法计取:额外酬金=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x月额外酬金(5000

8、.00元/人/月)其中,实际需投入的监理人员数量由监理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报,由项目委托人批准。超过的时间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上述额外酬金已包含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以及监理人为此支出其他所有费用。(3)、额外酬金将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给监理人。第8条(监理酬金异议)8.1 如果项目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4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四、监理人的义务第9条(监理义务)91监理人应该在监理期间内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为项目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认真、勤奋地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质量,合理控制造价及进度。监理人应迅

9、速处理项目委托人对第三方或工程方面的意见及要求,督促第三方根据项目委托人的意见及要求执行。第10条(提供人员义务)10.1监理人应该及时提供与全面完成监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设备。所有现场监理人员进场前都应经过项目委托人的书面认可。经项目委托人书面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见附件三)应该全职在现场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10.2 监理人不得任意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上述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将更换的上述人员名单报至委托人书面批准。若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有不称职现象或失职行为,项目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相应监理人员

10、。10.3 除非项目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的派驻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在合同期内参与其他项目的监理。10.4监理人应自行为参与监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委托人不对监理人员在执行本监理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第11条(报告义务)11.1监理人应该在签署本合同后向项目委托人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成员名单(包括:简历、资质证书等)、监理规划、监理具体实施方案、监理工作人员守则等,并且在本合同生效后14日内报送监理及其监理工作的工作情况及计划:(1)施工阶段每周一向委托人提交上周监理及监理周报;(2)施工阶段每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月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1、报告及当月计划;(3)工程竣工后1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报表;(4)工程竣工后28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相关监理及监理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保修阶段每季度末向委托人提交上季度工程缺陷及保修情况报告。11.2项目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12条(妥善使用义务)12.1监理人应该妥善保管并使用项目委托人提供的或项目委托人要求第三方提供的设施属于项目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财产,并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完好地(正常损耗除外)提交给项目委托人。第13条(自备设备义务)13.1除了本合同条件明确约定由项目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外,监理人应自费准备

12、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监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必要的便携式检测仪器;(2) 测量设备;(3) 通信设备(监理人中的所有人员均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4) 交通设备;(5) 照相录像设备;(6) 办公设备;(7) 现场以外的生活用房;(8) 以及其它必要设备和用品。第14条(资料监理义务)14.1 监理人应有专人及时收集、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工程图纸、变更、来往信件等监理文书资料,并按专业编号并分类登记,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以便随时供项目委托人查阅及提供相应复印资料和软拷贝件。监理人在工程竣工后将因此形成的原始资料提交给项目委托人。第15条(保密义务

13、)15.1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项目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四、项目委托人的义务第16条(支付酬金义务)16.1项目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16.2 监理酬金和额外酬金的支付唯在监理人切实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如项目委托人有理由相信监理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及工作内容(除监理人有充分实据证明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及工作内容情况外),项目委托人有权停止或部分停止支付监理酬金和额外酬金。第17条(提供资料义务)17.1项目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并在设计图纸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即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套、地质勘

14、探资料、施工合同、项目委托人采购材料设备合同以及项目委托人拥有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的复印件。第18条(提供设施义务)18.1项目委托人将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向监理人提供合适的现场临时办公地点。项目委托人原则上不提供监理及其监理所需的任何设施。18.2 办公地点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布置需得到项目委托人的书面认可。18.3项目实施工程中,应按项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无条件地搬迁监理和监理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但项目委托人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18.4 项目结束后,所有监理和监理的现场临时办公设施应在7天内拆除及清理完毕(包括基础)。第19条 (答复义务)19.1对于根据本合同条件约定监

15、理人决定前需要经过项目委托人批准、决定的事项以及监理人书面要求项目委托人答复的其他重大事项,项目委托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予以书面解答。第20条 (联络义务)20.1项目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决定的项目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更换项目委托人代表,项目委托人需通知监理人。第21条(通知义务)21.1项目委托人应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承包人。 五、监理人的权限第22条(监理人的权限)22.1监理人有从事监理范围内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权利,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项目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和认可:(1) 选择或确定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2)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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