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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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内容提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不通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深入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关键词】:证人证言 立法缺陷 出庭作证 伪证 保护力度 经济补偿【正文】:证人证言作为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它又是最为复杂的一种,

2、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至认定。 就这一证据种类本身而言,其证明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用的发挥。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证明力存在很多问题。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按重庆警方发布的消息,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几个涉黑案的难度,一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12月28日,重庆一名官员这样说。 李庄案引发媒

3、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一、李庄案的分析李庄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人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理由是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一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人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但是,公诉方所使用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人证言,我们不从案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只从一般性的法律角度进行合法性分析,法律的本意真的是证人可以不出庭,证言也有效力吗?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也就

4、是因此而发生的。以上部分作为引文由李庄案引出话题。对李庄案做简要概括。不必介绍细节,分析李庄案与我国证人制度的联系,到底利用了哪些法律漏洞?切中要点。二、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五十八

5、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3、第一百三十九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

6、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统一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4、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三、在国外立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1.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在外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第53条第4款规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1。外国法要注释,

7、中国法不用注美国还有重要证人法,规定如果重要证人有可能逃跑时,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如果证人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法院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证人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庭作证。在美国的法庭审判中绝少使用证人书面证言,检察官、法官所提出的证据必须由证人出庭作证。 2.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美国联邦及各州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证人的立法。比较突出的是1971年的证人安全方案和1984年的证人安全改革法案。在制订和贯彻上述法律的数十年中,一套结构缜密完整、耗资巨大的“证人保护计划”在全美境内得到广泛的推行。 该计划中除了对证人实施

8、常规的保护外,最具特色的措施是为证人设计一个全新的身份,制作必要文件,包括出生证、驾照、护照、医疗证和学籍卡等,帮助他们在一个陌生城市隐居下来,并提供工作机会和6万美元左右的经济资助,必要时还会有官方派出的心理医生、伦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周到的服务。某些情况下,警方甚至通过整容让证人面目全非。在高度危险情况下,警方还会进行24小时全程保护,有时甚至动用直升机、装甲车之类的重装备。 在“证人保护计划”中,对于威胁、侵害证人的行为,处罚极为严厉。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处理。在庭审中“威胁证人”,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获刑20年以上;事后报复,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即使

9、罪犯刑满出狱后,法官也会做出裁定,确定此人的“行为限制期”。在此其间,此人一旦从事任何违法活动都将被立即收监,继续服刑。即便是违反交通规则、酗酒之类鸡毛蒜皮的小事,也都可能成为重新被羁押的理由。如果证人被袭击,他们将首先被作为重点怀疑的对象,受到调查。自保护证人计划实行以来,已有超过7500个证人和9500多家庭成员受到保护,联邦共耗资4亿多美元。各州所付出的保护证人费用每年基本也都在几百万美元以上。2(一)立法规定1、证人的主体资格 证人是指应当事人的调查和人民法院询问或传唤到庭作证的人。 3注释为上标,自动生成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

10、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知道案情主要指证人直接感知到的案情。即指证人必须是借助自己的眼睛、耳朵、鼻子、舌头、身体等感知器官感知案情的人。” 4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通过这两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要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感知的陈述,要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他的资格既不取决于法官的指定,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而是由于证人的亲历性所决定的。第二

11、,证人必须具有能够正确表达的能力。如果证人虽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但由于自身的生理或心理问题,无法将案件事实情况表达出来,也就无法达到作证的目的。第三,证人必须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

1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规定是证人证言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二者是不可分离的,证人义务的实现需要证人权利的保障机制来发挥其作用,为证人规定更多的权利,是为了他能够更好的履行义务。“证人是为了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而参与诉讼活动,各国法律为了保障证人能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都赋予证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求证人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

13、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是现行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唯一规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要求证人在法庭审判日亲自到庭陈述,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63、证人的保护 要想真正调动起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必须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然而,我国立法上有关证人保护的专门条款确极为缺少而且是抽象的。“法律对证人及其家属缺少保护规定,当人身受到威胁时,对打击报复行为,目前刑法只追究构成刑事责任者,而对威胁、侮辱、打骂证人及其家属行为缺少法律制裁规定。”7 4、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作伪证应承担何种法律

14、责任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伪证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处罚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唯一法律依据。(二)司法实践这部分与后文重复了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近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似乎呈上升的态势。据统计,某地1998年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8这个数据也太陈旧了吧?十几年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质证权,也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损害了法律的威严,还阻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2、书面证言的广泛使用 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总数中所占

15、的比例极小,导致书面证言在庭审中被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不规范性、使用中的随意性、虚假性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当证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并经人民法院的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然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五种可以不出庭情形并不进行实质的审查,随意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造成只要证人提交书面证言,法院就认定成为一种审判的惯例,这不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也是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书面证言存在的上述问题,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从两方面对书面证言作出限制:一是规定书面证言必须附有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证人作证能力的证明,否则无效。二是书面证言未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9四对我国目前证人证言证明力问题现状的理解及建议(一)现阶段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足的原因,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民诉法里规定的几种证据里面是最弱的,这严重影响了其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 1.从取证角度我国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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