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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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一 时代呼唤强化管理,构建和谐校园 (一)珍爱生命,警钟长鸣 (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三)坚守岗位,积极应对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责任事故的认定 (三)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四)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三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采用积极的处理程序应对学生伤害事故 (二)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 (三)对学生伤害事故做出合理的赔偿 (四)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时代呼唤强化管理,构建和谐校园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40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等安全事故;而这

2、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学校有关的。(一)珍爱生命,警钟长鸣2002年6月,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2006年6月,教育部第 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并且自1996年起,我国就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由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是有关部门在1996年确定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

3、、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1996年初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当年3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中小学生第一个安全教育日发表电视讲话,要求全社会都要关心中小学安全工作。安全教育日主题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

4、自1996年起,“安全教育日”主题分别是:1996年:“全社会动员起来,人人关心中小学校安全工作”1997年:“交通安全教育”1998年:“注重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1999年:“消防安全教育”2000年:“保证中小学生集体饮食安全,预防药物不良反应”2001年:“校园安全”2002年:“关注学生饮食卫生,保障青少年健康”2003年:“大力提高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2004年:“预防校园侵害,提高青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2005年:“增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2006年:“珍爱生命,安全第一”2007年:“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2008年:“迎人文奥运,建和谐

5、校园”2009年:“加强防灾减灾,创建和谐校园”2010年:3月29日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2010年3月29日是第十五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要求教育学生有序上下楼、文明把路行。进一步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坚决避免侥幸心理。坚持利用升旗、课间操、上下学等时间开展演练。寄宿制学校还要开展针对宿舍区的突发演练,并确保演练时学生安全。对于学校安全工作最忌讳: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最可怕的是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最可恨的是藏忧报喜,遗漏隐患;最可悲的是追悔莫及,痛心疾首。 校长对安全工作切记:不要“不出事不想事,出了事怕事,事情过后就忘事。”

6、 我们要记住:说过了永远不等于做过了,做过了永远不等于做成了。(二)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11月18日晚,江西都昌县土塘镇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6名学生死亡,39名学生因受惊吓及受伤住院治疗观察。 18日20时30分左右,土塘镇中学带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期中考试试卷。该校初一年级几百名学生上完晚自习后,有学生下至二楼与一楼拐弯处被后面学生挤倒,后面下楼的学生见状惊恐万分、蜂拥下楼想快跑,学生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导致5男1女6名学生死亡,另有11名重伤。校必须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有:1校园安全门卫制度2校舍及校内设施安全管理检修制度和学校危房报告制度

7、 3学校消防安全制度4学校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5学校饮食安全管理制度6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7学校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与家长联系制度) 8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9对老师的管理制度10中小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制度(三)坚守岗位,积极应对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1公安、交警、消防部门要搞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强化学校保安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合理规划设置学校周边的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交通拥挤时段学校放学时交警要在校门及周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

8、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工作。2建设部门要搞好学校校舍质量的检查,定期对学校危房进行审核鉴定,为学校新建校舍做好设计、监理和验收工作。3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部饮食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督与管理,严防过期变质的食品在学校内及周边销售。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搞好学校门前各类摊点的清理工作,确保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及无出租车辆停放、揽客行为。及时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协助交警部门维护好学校放学秩序。5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周边经营网点向学生提供“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加大对“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坚

9、决取缔无证经营的“黑网吧”。6供电部门要搞好学校用电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工作,并经常深入学校对学校用电设备及设施进行检查与检修,及时消除用电方面的隐患7文化部门要依法规范学校周边的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的书刊店、音像店、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8交通部门要做好对参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的审查工作,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为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领导和教师要做到:1小学、幼儿园教师让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由家长接送并交接,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2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教师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

10、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教师要进行值班、巡查。3学校教师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5.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6.学校教师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

11、和安全规定。7学校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8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

12、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教职工要及时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及时转移、疏散学生,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教师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9定期检查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10彻底排除火灾隐患,对老式木质结构建筑、电路管网老化等隐患采取措施整改,备齐标准的消防设施。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间不是监护关系(1)从监护权的来源来看,学校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

13、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从学校的义务和学生的权利来看,学校也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4、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六种义务,在这些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学校需承担监护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五种权利,从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权利来看,学生也没有要求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的权利。 (3)从监护的职责来看,学校也不具备监护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中指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从教育的实际情况看,学校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

15、护人 学校不承担全部监护职责,但学校可以接受委托,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对学生的监护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况。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况。 2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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