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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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学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2.法学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往往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一个角度 泸州遗赠案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 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小处着手、大处着眼(1)

2、价值分析法 (2)实证分析法 历史、逻辑、比较 (3)经济分析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四章 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一、法的基本涵义1.国家制定或认可 2.某种意志的表达 3.外在强制性 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法的词源与词义1.中文中法的词源学含义 灋 (1)法者,刑也 例证 (2)平之如水,从水。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例子(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 法的故事 (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2.西文中法的含义(1)法和法律的区别 应然和实然(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 彼岸世界的追求(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法辨 中西法文化的简单比较 礼法社会和法治社会思考:为什么中西

3、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三、对自然法的理解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在哪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1)科学是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等为基础,立足于观察问题,而法学作为一种理解性科学,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及文本的意义。意义的探寻是法学研究的主题。(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四、法的基本概念1.当代中国实践中法律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2.法和法律在理

4、论上的区别(1)应然和实然 (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4)法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这一中介环节第二节 法的本质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1.规则说 2.命令说 3.判决说 “法是过去的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 4.行为说二、从法的本源上下定义(1)神意说 (2)理性说 (3)意志论 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庄严的体现 (4)规律论三、从法的作用上下定义1.正义论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2.社会控制论 3.事业论 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四、

5、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1.法的初级本质 国家意志性2.二级本质:阶级本质。所谓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终极本质:物质制约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 “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

6、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2.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3.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

7、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4.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5.“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二、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特别是统治意志和共同意志的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

8、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三、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1.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 2.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四、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规范;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1.所谓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由前两类法律规范

9、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争的工具,其主要所指就是由这两类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 2.所谓法律的社会性,是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需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正确阐明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思考:全球化背景下的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性问题?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重点)(一)法由专门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10、和解释1.认可和解释2.法的国家性 (1)法以国家名义颁布实行 (2)法律适用以国家疆域为限 (3)法律的强制力以国家来保障3.法的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1.“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2.法律的规范性 概括而非具体3.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条是制定法在立法技术考虑下的产物,它指称的是制定法中的一个个的条文。法条的技术价值在于使立法的语言形式所负载的法律规定更加简洁明了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它有自己的逻辑结构。3.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调整机制(1)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权利本位 利导性4.程序化的强制

11、什么是正当的法律程序?5.总结:1.确定性 2.概括性3.程序性4.公开性 5.平等性 6.不溯及既往性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1.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2.法的存在形式 (1)成文法(2)不成文法 习惯 法律上的习惯;法律以外的习惯;与法律冲突的习惯判例法 看是否存在判例法主要是是否把先例作为规范,并对今后的判决有无拘束力注:一、判例法与制定法的区别1.造法主体不同 2.造法的过程不同 3.法律文书的形式不同 4.法律适用的思维方式不同二、成文法对不成文法的意义1.成文法明确具体 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3.较好的预防作

12、用三、不成文法对成文法的意义1.更加适应于社会现实 2.没有违背立法愿意的问题 3.易于发挥法官的创造性 4.两者互相补充四、法的渊源和形式的关系二、当代中国的法的形式 一国三法域1.宪法2.法律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保留原则: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

13、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名称统一叫条例、规定和办法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4.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

1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制定主体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注: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不是一般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同的变通规定(3)地方立法的负面效应:地方保护主义、资源浪费、立法膨胀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批准制度“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部委制定7.地方政府规章 与地方性法规相对应 主体的政府8.国际条约与惯例确定法律位阶的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第二节 法的分类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两大法系的不同特点2、实体法和程序法 程序的独立价值3、根本法和普通法 区别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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