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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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二)、根据锦政发19928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现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锦政发200192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公司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的20%(锦政办发2005188号)。(三)、员工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本人上一年的实际工资收入的月均

2、工资总额为基数。1、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即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即最低缴费基数)。2、停薪留职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如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等),当年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年则按其上年实际工资收入月数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则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4、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四)、员工个人缴费,在每月工资结算单中代扣,公司负责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

3、五)、原停薪留职人员,其停薪留职期间个人和公司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由本人负担。办理停薪留职续签人员,必须先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交到公司财务处后,方可办理停薪留职续签手续。(六)、对于无故不上班,停发全月工资的员工,其停发工资当月,个人和公司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部由本人负担。(七)、员工在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八)、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起,改变按工龄长短计发退休费办法,实行按个人缴费年限长短计发基本养老金。在此以前,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不按规定缴纳基本

4、养老金的,不计算养老保险年限。(九)、由外单位调入或招聘到我公司的员工,必须先补缴至调入之月前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金,公司方可接收,其补缴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公司招聘、录用新员工时,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辞职、买断、调出等)的,停止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停缴手续或转移手续。(十)、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或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5、费部分的本、息,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十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福利待遇按辽劳社发200681号及锦劳发200146号等文件执行。二、失业保险(一)、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锦政发19986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公司缴费比例为2%,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公司缴费基数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三)、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办法相同。(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必须是公司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

6、业员工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失业人员失业前公司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公司现已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 (二)

7、、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 1、根据锦政规200117号及锦劳社发20051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司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纳,员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2、员工缴费基数的核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员工缴费基数的核定方法相同。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办法相同。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社会统筹基金:公司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全部作为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员工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含个人缴费2%)记入;退休人员为本人退休费的4%记入。 2、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

8、付员工住院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员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部分和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费。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制发IC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死亡时,将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4、公司发生员工录用、调出调入、退休、死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增减变化时,凭有关手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注销、转移等手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年度内门诊医疗费超过个人帐户存储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2、参加基本医

9、疗保险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制度。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8万元。超过3.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同等级医院50%计算。在市内转诊转院时,转入高等级医院的,按转入医院标准执行,补齐差额部分;转入低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不另计算,亦不予退还差额部分。 4、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员工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 5、按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可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

10、标准及个人自负比例按规定执行。 6、公司和员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下个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1、参保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其费用需从个人帐户支付时,凭IC卡结算。个人帐户无余额的用现金结算。 2、参保员工住院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按规定在参保员工出院(或死亡)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的; 2、未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11、3、由于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5、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6、凡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公派人员)探亲、开会、洽谈、考察、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治疗先天性疾病(后期发作除外)和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8、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异地医疗 1、本市辖区外安置居住(指户口迁入当地)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的或退休人员投靠其在外地的子女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办异地医疗。 2、参保人应选定当地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作为

12、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予变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3、退休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投靠地子女及本人的户口和身份证明,填写异地人员登记表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办法就医。 4、异地医疗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明细单、住院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医嘱单复印件、门诊处方复写单及报销单据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同时,不予结算本市发生的任何医疗费。

13、 (八)、根据锦政规20024号、锦政办发200660号及锦政办发200810号文件规定,公司和员工包括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1、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65元,其中个人负担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15元。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份在个人帐户中划转,个人帐户当月不足划转的,逐月划转。 2、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投保时间最长为30年。投保满30年后不再投保,但仍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赔付实际最高

14、限额14.8万元。 4、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医疗费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执行。四、工伤保险(一)、为了充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锦政规199020号文件,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二)、根据锦劳发200558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5%,由公司负责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三)、工伤员工经市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五、生育保险 (一)、为了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公司参加了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由公司按照上一年度全部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15、的0.9%按月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女员工孕产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其中,正常产的不超过700元;剖腹产的不超过18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4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费用,凭票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2、参保员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或实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时,凭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就诊。生育保险不收门槛费。3、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内,只负担每名生育员工一次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度内两次以上发生生育医疗费的,第二次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由下年度予以报销。4、参保员工患妊娠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5、参保员工生育时,施行剖腹产的,遇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须作切除术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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