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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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设监事会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

2、间: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具证实。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检察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检察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检察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检察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3、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使命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八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 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为三 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任免。董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4、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由股东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等。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使命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5、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注:具体比例可 约定参加方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6、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依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 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7、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关于上述八项职权可 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8、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使命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按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 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9、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十九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执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当。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10、理人员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通过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通过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

11、为。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 偿责任。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作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 告。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注:股东或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劳作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作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

12、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 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 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三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股东认为必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 据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 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日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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