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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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政府对祖居户身份最新最权威的正确界定市建设委员会答复: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的规定,结合你提出的问题,现对办法第四十四条解释如下:一、办法 第四十四条指的 祖居户系指在拆迁范围内出生且一直在此居住但户籍不在拆迁 范围以内的非当地征地转户人口 。二、办法第四十四条符合安置条件祖居户 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拆迁房屋系合法、有效的房屋; 2、被拆迁房 屋的原产权人系当地征地转户人口, 该房屋是其去世后所留遗产, 现房屋所有人 对该房享有的产权明晰, 与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无关于此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纠纷; 3、要求按照祖居户认定的人口应是一直在此居住

2、的非征地转户人口,被 拆迁人的配偶、子女在其原籍或其他集体土地拆迁项目中已得到过房屋补偿或安 置的,不得重复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及其配偶、 子女如系城市人口其已享受过房 改售房或集资建房等福利分房待遇的, 不得按照征地转户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如 产权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上认定条件应当按征地转户人口认定。三、 合肥市城 中村改造暂行规定中关于增购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安置政策 滨湖新区拆迁范围内祖居户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未能迁回原籍的、 因 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出的、 投亲靠友户口在辖区内其它地方的、 企业下 岗无业的四类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安置:1、有二轮承包地、宅

3、基地的;2、经村、镇证明长期在此居住的;3、经当地派出所证明户籍于 1996 年元月 1日以后从本地迁出的;4、其它地方未享受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也未享受过国家政策性住房待遇的。这样的拆迁公平吗? 合肥市的拆迁政策使我们很迷茫,同样是拆迁 户,合法的公民, 拆迁的差异为什么那么大,不管他在外从事什么职 业,离家有多久,在什么地方生活,户口在不在原籍,在生他的地方 有没有住房,只要生他的地方拆迁, 他回去都能得到以祖居户的安置, 而相反,不管你在这地方生活多久,哪怕是几十年,有合法的房屋和 户口,可是你不是祖居,你就得不到安置,即使经过反抗,也只能得 到不同于祖居户的安置政策,。合肥市拆迁安置管

4、理办公室回复意见尊敬的网友,您好! 9 月 9 日,您在人民网给市委孙金龙 书记留言,对我市拆迁安置有关政策不理解。现回复如下: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经安徽省人大批准通 过的地方性拆迁法规。该办法规定,我市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拆迁范围内的征地转户在册人口, 即拆迁范围内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户口虽已迁出, 但在本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 经营权,一直居住在原籍, 且在他处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和国家住 房福利的本市常住户 ,拆迁法规规定可参照征地转户在册人口对此类 祖居户给予补偿安置。您反映的不予安置情形是未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 的自然人,通过私下交易购买房屋或宅基

5、地建房, 房屋不具备合法性, 身份不属于当地村民,不属于我市拆迁法规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对 象。如果您有具体情况需要咨询,请您和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 室联系,电话: 0551 267047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合肥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2002年9月3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6、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

7、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图;(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

8、;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 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 可证。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c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 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 手续。第九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市拆管办应当加

9、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条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市拆管办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市拆管办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市拆管办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人委托。第十二条房屋拆除后,由拆迁人统一登记、代收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到市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安置后,安置 房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 记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后,市拆管办可依当事人申请,下达拆迁定点通知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通知有关

10、部门暂停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暂停办理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居民分户,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在暂停办理手续期间,有关部门办理的上述手续和证、照,均不得作为拆迁补偿 安置的依据。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市拆管办应当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等有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市拆管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房屋面积、搬迁时间、搬迁顺序号等事项公布于众。第十五条涉及到拆迁的建设工程,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对拆迁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持有市拆管办出具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

11、 得阻挠。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水、停电、 停气。超过拆迁期限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所确认的房屋面积和性 质,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房屋面积或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的,市拆管办或拆迁人可以查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被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 安置:(一)环城公园路以内,1 9 5 6年底以前地

12、形图上有标注的;(二)环城公园路以外,1 9 7 7年底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三)建于1 9 8 4年4月2 0日以前的农房,持有乡级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 件。根据前款规定,地形图上有标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的单位用地范围内,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造的私人房屋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逾期不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房屋证、照,按无证、照房屋处理。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性质、安置

13、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在安置被拆迁人时,应当发出回迁安置通告,规定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时间、地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时凭搬迁顺序号,先搬迁者安置优先。第二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管办申请裁决。市拆管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

14、间不停止拆迁的 执行。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或由市拆管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承担。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商业用房、公寓式办公楼、高层公寓、别墅等建设项目拆迁,不适合原地安置的,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款实行公式计算,即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被拆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成新)x (1-调节系数) 濯筑面积。前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即区位补

15、偿价,由市物价等管理部门会同市拆管办在 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停业补助费、人员停业工资 补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货币补偿款购买房屋,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关部门给予减免相关契税。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价款计算公式:(一)按原使用面积安置住宅的产权调换价款=原使用面积X安置房的房屋建筑系数X产权调换差价,其中,房屋建筑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二)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非住宅产权调换价款=建筑面积沪权调换差价;(三)征地转户房屋产权调换价款=应安置的建筑面积 X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 采取原地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方式。采取易地安置的, 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 ;从环城公园路内迁到一环路外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 30%40% ;从环城公园路外一环路内迁到二环路内的,安置面积无偿增加10%20%。迁到二环路外安置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安置面积再无偿增加10%20%。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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