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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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资产,适用本管理细则。(校内企业性质单位的仪器设备除外)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为了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实行仪器设备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四条 校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仪器设备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及时修订学校与

2、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立并管理设备的明细账;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编报学校仪器设备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和研究各类数据,为学校的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等。第五条 学院级(指各学部、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管理,在主管领导主持下,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秘书一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设备明细帐、设备实物,做到账、标签、物相符;积极配合设备处做好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和计价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通用设备单价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人民

3、币1500元以上(软件8000元及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当做到账、标签、物相符);(二)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超过1000元的固定设施,如排椅、课桌,可以按批建账;(三)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低值设备:单价不足人民币10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低值设备应当做到账、物相符);(四)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临时设备:在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我校支付经费购买的,但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仪器设备。或者所有权属于合作单位的,但长期(时间为6个月以上)放置在我校的仪器设备;经学校批准作为捐赠品或者馈赠品给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五)符合下列

4、标准的列为消耗材料: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物资。部分计算机类零配件比照消耗材料管理,具体规定参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金额以元为起点):(一)购入、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三)改造的仪器设备,按照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入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

5、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计价入账;(六)用外币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七)盘盈的仪器设备,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仪器设备,可以先按估计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九)融资租入的仪器设备,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入账。第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九条 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退货的,应当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发生仪器设备更换的,应当首

6、先撤销原有的固定资产帐,然后建立新的固定资产帐。第十条 仪器设备不实行折旧,按照原值入账。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出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原来记录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应当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的调整。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和使用方向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仪器设备分为:(一)03类仪器仪表;(二

7、)04类机电设备;(三)05类电子设备;(四)06类印刷设备;(五)07类卫生医疗器械;(六)08类文体设备0802类体育设备;(七)09类标本模型;(八)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九)13类家具;(十)14类行政办公设备1401类安全消防设备;(十一)17类软件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使用方向分为:(一)教学; (二)科研;(三)行政; (四)生活与后勤;(五)生产; (六)技术开发;(七)社会服务;(八)其它。第五章 经费科目和账号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编著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的规定,我校的经费科目分为:(一)教育事业费; (二)科研专款及基金;

8、(三)基建设备费; (四)自筹经费;(五)世界银行贷款; (六)捐赠;(七)其它。第十六条 我校财务账号与经费科目号的对应关系如下:(一)(0、1)科研专款及基金;(二)(3、40、5、6)自筹经费;(三)(41)捐赠;(四)(70)专用基金;(五)()教育事业费(校级预算经费)。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第十七条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到货验收后应当尽快办理登记建账手续。第十八条 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设备的仪器设备实行网上申报建账。申报的具体方式为购置单位经手人通过设备处主页进行申报。设备处接到申报后,将在网上分别作出以下答复。(一)对于申报内容满足批准条件的,设备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已批”

9、,并将加盖有“XX大学固定资产专用章” 的XX大学固定资产报销凭证申报获得批准的第二天返回各单位办公室设备秘书处,购置单位经手人可以持此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使用校级预算经费(项目编号:8)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报销凭证上另外还将加盖“集中购”印章。(二)对于申报内容不满足批准条件的,设备处将在网上把该项申报列为“缓批”,并及时通知购置单位经手人进行修改或补充数据第十九条 属于临时设备的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科研合同、相关协议、情况说明或者学校批复的材料及发票到设备处办理临时设备建账手续,上述材料(或者复印件)将作为临时设备建账的档案资料留存。第二十条 属于自行研制、外协加工或者改造的仪器

10、设备,应当在设备制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购置单位经手人持合同、发票及相关手续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在制作期间发生的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零备件、耗材、服务等费用应当只借款不报销)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功能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当单独申报。如果须作为附件申报的,原则上应当与主机同时申报;须单独申报附件的,应当到设备处单独申报。第二十二条 在返回报销凭证的同时,设备处将XX大学固定资产审批校核表返回各单位办公室设备秘书处。各单位设备秘书应当根据两个校核表的内容对本月新增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核对,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并将核对和改正后的校核表于申报当月的25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返

11、回设备处。由设备处根据返回的信息作账目调整后,打印设备标签,并于申报当月的27日提供最新的设备明细帐的电子文档等给各单位设备秘书。设备秘书应当保管好设备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将设备标签粘贴在仪器设备上。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第二十三条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应当积极开展仪器设备调剂工作。第二十四条 校内调剂根据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三类(原则上第一类实行无偿调剂,第二类、第三类可实行有偿调剂):(一)校内各教学单位间教学仪器设备的调剂;(二)校内各单位之间自筹经费购入的科研类仪器设备之间的调剂;(三)校内各单位自筹经费购入的科研类仪器设备调剂为教学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校内调剂

12、方式:调出和调入仪器设备双方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页,在设备调剂信息处获得设备调剂信息。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将需要调出的设备信息公布在网上,调入仪器设备的一方在网上获得所需信息后,可以与调出仪器设备的一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从设备处主页下载XX大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双方持填写完整的XX大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经各单位设备秘书和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共同到设备处申请办理仪器设备调剂手续,经审核符合校内调剂原则的,双方可以进行仪器设备的交接。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批准校内调剂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作账目调整后,于申请当月的27日把设备卡片下发给调入单位的设备秘书。调出单位的设备秘书应当同时撤销已调出仪

13、器设备的设备卡片。第二十七 为了防止学校财产流失,原则上不进行校外调剂和向独立核算单位调剂。确有校外调剂需求的单位应当首先向设备处以书面形式申报,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偿调剂操作。调剂过程应当由设备处、校内相关部门、相关技术专家和调出单位共同参与。调剂价格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原价、现价、使用年限、现状等因素综合定价。调剂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纳入学校财务设立的专门帐户。设备处和调出单位作账目调整。第二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进行校外调剂时,应当由设备处向海关申请解除海关监管。获得海关批准后才能进行校外调剂。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闲置(无正当原因1年以上没有正常使用)的仪器

14、设备,设备处有权将该仪器设备回收校库,并根据购置该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不同,进行校内无偿或者有偿调剂。第三十条 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批量仪器设备的调剂,须向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长申报,待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设备,应当按照如下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一)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备案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二)单价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

15、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申报,须经设备处同意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校外单位)单位公函、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申报,设备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须将本单位仪器设备借给校内其它单位使用或本单位办公场所外使用的,借用人必须在院(系)办理借用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在指定时间将仪器设备归还,接受校、院(系)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借用手续参照校外借用办理。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合理进行更新换代,防止学校财产流失,应当积极、认真地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报废原则: (一)仪器设备耐用期已满的;(电子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58年,机械类仪器设备的耐用期一般为1015年。)(二)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三)经技术鉴定,确属于质量低劣,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五)因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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