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46149838 上传时间:2023-12-10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强制猥亵男性也将入刑.docx(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猥亵男性也将入刑的一点讨论论点:应将强奸罪的适用主体增加男性,并将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增加幼儿。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对于猥亵罪的适用范围,男性也被纳入被害人群体,男性性权利首次得到保障。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谈到猥亵,通常人们的第一反应是:一个强壮且猥琐的男子,一个拼命呼救的弱女子。然而,如果将两者角色对调,一名女子,有可能猥亵一名男子吗?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法律上又会如何评

2、判呢?男性被猥亵及强奸并不是笑话“如果某男子声称自己被某女子猥亵,周围的人估计都会笑他得了便宜还卖乖”。果壳网释疑,“其实男性,也同样面临着被猥亵、侮辱、甚至强奸的风险。非自愿的性行为或猥亵、侮辱,一样会给男性带来巨大精神伤害。”在我国,因法律空白,成年男性遭受猥亵或性侵害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案例时有发生。2010年9月,我国首例男性被“强奸”追究刑责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将42岁男保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9日,媒体报道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只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事实上,在现实中,成年男性

3、相对于女性而言,的确具有强势地位,其性权利不容易受到女性的侵犯。但是,不否认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女性可能侵犯男性的性权利,例如女性长得比男性更高大更强壮,或者男性处于醉酒等状态;其次,男性的性权利有时也会受到其他男性的侵犯,这时成年男性相对于另外一个成年男性而言,就不存在优势地位,性权利完全可能受到侵犯!男女性权利均应受保护按照排列组合,性侵害分四种情形: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但长期以来,人们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种,这是一种误解。现阶段,某些同性性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行

4、政处罚(即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在一些以男性为受害人的性侵案中,犯罪主体往往最多只能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却被定罪故意伤害罪。存在着严重定罪不清、过轻,以及处罚过轻的现象,所以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侵害对象刻不容缓事实上,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在性权利上平等保护男性和女性。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禄生举例,在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法律已经给予男性和女性以平等的保护。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从国际法律来看,世界人权宣言第1

5、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私生活加以非法的干涉。”公民的性权利、性生活无疑也包含其中。因此,不论男女,其性生活、性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齐鲁网的补充印证了修法的必要。从猥亵儿童罪到嫖宿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社会上大多数赞同废除,学界也争议很大,作为一个法学初学者,我水平很有限,但我认为嫖宿幼女罪有它存在的意义。所以我把它放在这里谈一谈。至于在存留这个问题上的的观点,我在这里不作讨论。猥亵儿童罪,这同样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猥亵”行为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和好奇心理。“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及男童。然而嫖宿幼女罪和引诱

6、幼女卖淫罪中所保护的对象却不包括幼儿。至于这两个罪名以及强奸罪中只有对于幼女的特别规定为什么不包含幼儿,我认为是因为当时立法时针对幼女的性侵害比较多见,而针对于幼儿的性侵害非常罕见,或者是没被公众所知道。先来看一下嫖宿幼女罪,它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幼女的同意,一律认定为强奸罪”的解释相互贯通,或者说嫖宿幼女罪是强奸罪一个性质恶劣程度要轻的特例或是特别规定,经过我们上述讨论,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男性,那么理所当然强奸罪中“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这个主体应当换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依次轮推嫖宿育女罪的所保护的主体应当包括幼儿。再看一下引诱幼女卖淫罪。我认为,引诱幼女卖淫罪可

7、以看作是引诱卖淫罪恶劣程度高,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一种情形,而在引诱卖淫罪中,行为对象是“他人”,依次轮推,我认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所包含的受侵害主题应包括幼儿。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对性的认识以及扭曲,在不远的未来很可能会出现不满14周岁的卖淫男,他们身处的弱势地位注定使他们遭受多重迫害,唯有法律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幼儿和幼儿的“待遇”差距咋这么大?2011年,歌手红豆因再次“猥琐”男童被捕的消息震惊国内。然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才构成强奸罪,红豆只被轻判“猥琐儿童罪”,虽然是累犯,却被轻判4年。然后再让我们回顾一下“卖淫女与13岁少

8、年发生性关系事件”: 几名司机在修车时与黄云开玩笑,说要给他找个小姐,黄云应允后,几名司机便打电话叫来了一名卖淫女。在几名司机的怂恿下,黄云和卖淫女一同来到秀川附近的一宾馆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几名司机答应完事后,服务费由他们付,但等到卖淫女和黄云走出宾馆后,几名司机却已不知去向。毫无疑问,这几名司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卖淫女仅因为卖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吗? 但是,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男人与幼女发生性交属于强奸罪,妇女与男童发生性交属于“猥亵儿童罪”而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幼女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构成强奸罪。那么,假设卖淫女“明知”黄云不满1

9、4周岁,与黄云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只判猥琐儿童罪是不是太轻?“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有一个共同之处,该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儿童对性行为的态度,儿童对性行为抵制也罢,接受也罢,热烈欢迎抑或主动追求也罢,行为人都构成犯罪。刑法的这个立场,是基于儿童性理解能力或者性自卫能力的薄弱或缺无,是对儿童权益的特别保护。这个原则对女童和男童都适用,也不因行为人的性别而变化。通常理解,猥亵应当是他人不愿意接受的,因而才构成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这在强制猥亵案是成立的。但有些猥亵儿童案不是这样,只因为一方是成年人,而另一方是幼女(幼儿)。在成年人一方,他(她)应当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他(她)应当知

10、道幼女(幼儿)的智力和经验是不足的,他(她)不能放纵自己的性欲和滥用幼女(幼儿)对他(她)的性的懵懂的期待。如果他(她)制止,最后法律就会帮助他制止。在儿童一方,她(他)可能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她(他)甚至期待性行为的发生。但在她成熟、具有自由意志后,她可能会重新认识她曾经有的性关系,并给予新的评价。大量案例说明,许多女性对她们在幼年时代发生性关系是后悔的,而且,幼年时代的性经历会对她们成熟以后的精神状态和性观念、性行为发生恶劣而深远的影响。正是因此,法律才对幼女自愿的性关系进行干预,并将成年人与幼女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视为对幼女的性侵犯而给予惩处。成年女性与男童发生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其

11、危害不亚于成年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严重,而且现在的确存在。男童在长大后,很可能有独特的而不为社会所接受的性观念、性行为。他们也可能为此而苦恼焦虑而留下阴影,走上歧路。对此,人们是有一定认识的。在“李宁组织同性卖淫案”最高院将当时组织卖淫罪行为对象是“妇女”而不是现在“他人”类推解释为包含男性。但现在这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已被禁止。所以目前可行的只能是通过修正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了我们的立法承不承认男性具有性权利,以及要不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以往社会的观念中,往往强调是女性的性权利,而漠视男性的性权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感觉到男性同样有性权利,而且这种性权利也会遭受不法侵犯,因此,法律必须正视男性的性权利并且提供相应的保障。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对于猥亵罪定义的修改,不仅仅是对男性的性权利加强了保护,而且第一次从法律上认可了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实现了性权利保护上的男女平等,是对人权保障的有力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法会13-2刘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