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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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出借人范围第一条 出借人范围依*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限定。第二章 出借人资格/资质条件及适当性管理第二条 证券出借人需符合下列资格/资质条件:1、机构投资者;2、熟悉证券出借交易有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3、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加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4、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投资者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客户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6、*证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证券出借业务的客

2、户适当性管理:1、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转融通出借业务对证券出借人开展适当性管理。2、公司所有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R5,R4,R3,R2,R1。公司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风险等级为R2。3、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公司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C5,C4,C3,C2,C1。(2)依据有关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原则,转融通出借业务定义为R2,适配于C2-C5投资者,不适配于C1投资者。(3)对匹配的投资者, 投资者签署表单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1)。对不适配的C1投资者,营业部不

3、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转融通出借业务申请。4、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用前款规定。专业投资者的认定、转化和管理,遵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出借人参加方式第四条 *证券采用集中申报模式。1、出借人通过各交易系统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出借委托申报。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负责对出借证券的合法性校验以及冻结解冻处理。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出借业务管理系统与深沪综合业务平台及证金公司转融通业务平台对接,由该系统统一申报并接受成交回报,并反馈至各交易系统的转融通出借业务子系统。第四章 出借人资格/资质报审及

4、资料文件资料管理第五条 资格/资质申请材料证券出借人申请参加转融通业务,需通过*证券归属部门提交资格/资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内部决策资料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授权资料文件和身份证件等。各类机构申请材料明细如下:(一)证券公司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 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

5、人身份证复印件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及复印件2. 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参加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协议等材料3.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托管人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证券投资基金1.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2. 关于基金能够参加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

6、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基金契约3.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基金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为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资质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质的证明资料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等材料8.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保险机构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7、的资料文件或证明) 2.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为保险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资质的,还需提供保险产品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复的书面资料文件等材料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信托公司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 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

8、份证复印件6. 设立信托的证明资料文件(信托协议或其他书面资料文件)及复印件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1.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2.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6.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企业年金计划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2. 受托人确定管理人

9、及相应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3. 管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 托管人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7.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八)其他法人机构投资者1.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2.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资料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10、.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九)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1.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参加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 3. 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协议及章程(加盖本单位公章) 4. 全体合伙人名单、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6.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本单位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11、,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7.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交*级(含副*级城*)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资料文件8.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证券审定出借人资格/资质(一)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直接将材料提交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业务的*证券所属部门。所属部门初审后,提交至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审定。(二)*证券实行 “所属部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两级审核制*证券所属部门和信用业务管理总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符合出借人资格/资质条件。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1.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

12、求;2. 申请人是否为合法注册并延续运营的机构;3. 有关政策法规对申请人参加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是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是否取得有关批准资料文件;4. 申请人参加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该决策程序符合其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并有相应的内部决策或授权资料文件;5.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的资格/资质资料文件是否齐备,身份证明资料文件是否确定。审核通过的,用业务管理总部汇总生成合格证券出借人报审名单。所属部门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证券审核出借人资质,资质审核通过后,*证券与客户签署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并向交易所报备用于出借的证券账号。第五章

13、 出借人账户管理第七条 出借人开展转融通业务需要使用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已在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一)普通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拟融出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和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的证券。 (二)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证券出借期间,出借人不得撤销普通证券账户拟定,不得对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销户。第六章 出借交易流程第八条 客户有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需求的,营业部须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并留痕存档。第九条 营业部需依据有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客户参加证

14、券出借交易的资质并留痕存档。第十条 营业部在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需向客户充份揭示证券出借交易风险,客户签署转融通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第十一条 营业部与客户签署转融通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后,营业部通过总部向交易所报备证券账户。账户报备成功的,营业部才能接受客户委托;第十二条 客户通过柜台系统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员审核,委托要素须遵守交易所规定,营业部按柜台委托审批流程审批。审批通过的,营业部在柜台中禁止客户普通证券账户销户、撤指定,禁止客户普通资金账户销户,营业部进行证券出借委托申报。第十三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柜台委托路径为:融资融券柜台-转融通业务

15、-出借人-出借证券委托。第十四条 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营业部须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第十五条 营业部须严格审核,按流程执行,确保证券出借交易符合规定。第七章 公司提供的出借交易代理服务内容第十六条 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另作他用;第十七条 营业部为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有关事宜;第十八条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第八章 出借业务订单管理第十九条 出借人通过所属部门的系统进行转融券申报,申报依据有关对手不同分非商定申报、商定申报。(一)非商定申报:指无特定成交对手,撤销前当天有效;匹配原则如下:1. 对于转融通非商定申报,如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小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依照出借人融出申报的时间顺序匹配成交。2. 对于转融通非商定申报,如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证券所有出借人融出申报总数量大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申报数量时,采取按比例分配方式成交,如按比例分配成交后还有剩余股份,则按出借人融出申报数量从大到小的次序、申报融出数量相同的及时间先后顺序,与证券金融公司的融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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