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1)——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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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1)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 一、引言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重要资源。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核心。谁掌握了土地,谁就成为统治农村、支配农村经济的主人。旧中国农村的土地分配是不平均的,占人口少数的地主和富农占有远大于他们人口比例的土地,而广大农民阶层占有的土地份额远小于他们的人口比例。综合有关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的多种调查材料估计,就当时全国总的情况而言,地主和富农大约掌握着农村全部耕地的6070,其中地主土地约占4050;而这两部分人的家庭人口合计,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仅在10左右。这就是说,约占旧中国农村人口90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各阶层,只占有全国耕地

2、的3040。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只有几亩,土地属于极度稀缺资源,当时农村土地分配的这种格局,无疑已属相当集中。由于土地集中,旧中国的农民除一部分占有土地的数量可以满足自耕生活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只有很少的土地甚至根本没有土地。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必须依赖或部分依赖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的土地资源,成为向其提供地租的佃户或出卖劳动力的雇工,才能进行生产,维持生存。地主和富农由于掌握了土地资源,自己不必参加生产劳动(地主)或只参加部分生产劳动(富农),依靠或大部分依靠剥削直接生产者农民,就可以生活。 以上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的基本状况和由之决定的农村剥削关系,是几千年传统封建生产关系的延续,是阻碍近代中

3、国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视土地问题为革命的核心问题,以消灭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为民主革命的主要目标,是完全有道理的。 不过,旧中国农村的土地集中程度,在不同地区之间,还是有所区别的。大致而言,南方的土地集中程度要比北方高一些。在土地肥沃、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和华中、华南的一些地方,仅地主土地就占全部耕地的6070甚至更高。而在干旱贫瘠、土地生产力不高的西北农村,土地集中程度一般情况下要比全国平均水平低很多。那里的地主、富农土地较少,广泛地存在着自耕农和其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有些地方甚至以自耕农为主体。三四十年代的满铁调查,显示出

4、在华北平原地区,土地分配总的说也比较分散,许多农村都有较高比例的自耕农存在。在本文中,我们将利用保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另一批珍贵资料河北省清苑县农村调查资料,对华北平原农村这一时期的土地分配状况及其变化做一考察。 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对文中使用的资料的情况做一简要介绍。本文使用的河北省清苑县农村调查资料是历史上“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一部分。无、保农村调查先后共进行过4次。第一次在192930年,由我国著名的早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时任“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前身)副所长兼该所社会学组组长的陈翰笙主持,分别对江苏省无锡县和河北省清苑县的部

5、分农村进行了农户挨户调查和村概况调查,其中无锡调查在1929年,清苑调查(与北平社会调查所联合进行)在1930年。以后,由经济研究所主持或经济研究所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又分别于1958年、1987年和1998年对两地原调查村各作了3次连续追踪调查,从而形成了近代中国农村调查史上绝无仅有的对相同地域农户经济实况长时段的连续追踪调查系列,为观察近代中国农村和农户经济发展演变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所利用的,主要是其中保定调查部分的东顾庄、固上、何桥和李罗侯4村的资料。 与本文内容相关的保定调查资料主要有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农户资料和1958年第二次调查的农户资料。1930年调查在该年夏季7

6、8月份,调查此前一年间的农户经济情况。1958年调查在该年的春、夏之交,设有4个观测年份,即1930年、1936年、1946年和1957年。其中,1930年为调查的起始年份。之所以选择该年,是因为是次调查为追踪调查,而第一次调查正是在1930年进行的。其他几个观测年份的意义是:1936年为抗日战争爆发的前一年,1946年为清苑解放并实行土地改革的前一年;1957年则代表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情况。两次调查均为挨户调查,但1958年调查时发现,1930年调查的各村均存在若干遗漏未调查的农户,当时对这部分遗漏的农户又作了补充调查。对1930年调查过的各农户的当年经济情况,1958年调查均按照新

7、的调查表重新作了核实和补充。这样,关于1930年的农户情况,实际上有两种资料,即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资料和1958年调查时重新核实补充过的资料。这两种资料,在户数上后者多于前者(包括了前次调查的遗漏户),在内容上也稍有不同(后次调查的指标设计参照前次,但有所调整,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前后一致,以便于比较,本文以1958年调查的各个年份资料为分析、立论的基础,其中包括1930年的资料。应当说明的是,在引用1958年调查的1930年资料的时候,我们曾将其与1930年第一次调查的数据作过仔细核对,发现当年所作的工作相当严肃认真,绝大部分数据二者是一致的,有所更改的数据多数情况下都比第

8、一次调查的数据更为合理1 。 本文使用的1958年调查数据有两个来源。第一个是当年调查结束后由参加此项工作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这套油印资料分村编辑,每村一本,按照“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其他”的人户成份,将调查数据根据分户调查表的内容分类汇总统计。尽管只是以村为单位的经过整理加工的汇总数据,但由于记录当年调查的原始数据的分户卡片现已不全,这套资料仍然非常宝贵。在本文中,如果不做特别说明,我们使用的数据均来源于这套资料。第二个来源是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分户卡片。这些卡片如上所说现已不全,但本文研究的4个村所属的部分基本上是

9、完整的。利用这批卡片,我们可以对农户的情况进行直接的个案观察和分析,同时也可以对河北省统计局的汇总资料进行校正和补充。不过,由于这批分户卡片毕竟仍有缺失,有的村户数不全,有的村年份不全,在使用上只能处于从属地位。文内凡利用分户卡片数据的地方,均另外注明。 在本文写作中,还有两份重要文献我们曾用作参考。一个是193637年出版的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一书2 。这部著作是作者利用1930年调查的部分农户资料(3村500户),并亲自作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的,是到目前为止公开出版的唯一一部系统利用第一次无保调查资料完成的学术专著,我们在文中多处参考了这部著作。另一个文献

10、是1958年调查后,由负责组织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编写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3 。这个报告首次公开了一些第二次调查的汇总数据,并作了初步分析,我们在写作时也用作参考;对该报告的某些值得商榷的判断,则提出讨论,均在文中相应处注明。 二、土地分配的总体状况 如前所述,关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清苑农村,我们的调查资料有三个观测年份,即1930年、1936年和1946年。这三个年份的资料所反映的调查村庄的土地分配状况,在基本格局上是大体一致的,即一方面反映了当地土地分配并不平均,在被调查农户中存在着不容抹杀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的阶级区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地的

11、土地集中并不是十分严重,地主、富农占地规模较小,其土地在总耕地中所占比重不大,相应地一般农民都或多或少有些土地,特别是自耕过活的中农在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下面以1930年11个调查村的资料和本文研究的4个村庄的资料作具体说明4 。 表1 1930年11个调查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2119|100|11199|100|100 地 主|70|498| 富 农|169|1365| 中 农|742|4199| 贫 农|915|4315| 雇 农|161|623| 其 他|62|199| 表2 1930年东顾庄村土地分配情况

12、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160|100|922|100|100 地 主|2|23|359| 富 农|12|120| 中 农|58|360| 贫 农|80|398| 雇 农|5|16| 其 他|3|5| 注:表内户数统计包括无地户在内,人口数为年末常住人口。以下表3、表4、表5同。 表3 1930年何桥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224|100|1227|100|100 地 主|3|40| 富 农|13|132| 中 农|60|336| 贫 农|126|663|

13、雇 农|16|48| 其 他|6|8| 表4 1930年固上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305|100|1618|100|100 地 主|14|99| 富 农|24|250| 中 农|77|454| 贫 农|130|594| 雇 农|51|195| 其 他|9|26| 表5 1930年李罗侯村土地分配情况 人户类别|户数|占总户数%|人口数|占总人口%|耕地数量(亩)|占总耕地% 合 计|178|100|966|100|100 富 农|8|84| 中 农|102|597| 贫 农|64|278|485| 雇 农|4|7|

14、表6 1930年清苑县农村各类人户平均占地情况 (单位:亩/户;亩/人) 人户 类别|11村|东顾庄村|何桥村|固上村|李罗侯村 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户均|人均 平均数|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雇农| 其他|0|0|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首先,清苑县的土地分配是不平均的。11个村的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家庭人口占总人口数的%(地、富户一般家庭规模较大),但他们占有耕地的比例却达到全部耕地的%;而占总人口80以上(户数比例超过85)的各阶层农民,只占有不到60的耕地。在农民各阶层中,贫农户的平均占地数量不及按总户口平均的耕地数的一半,雇农户地数更少,而这两部分农民占农民总户数的比重接近60,占农民人口的比重也在50以上。分别统计的4个调查村的数字虽有差异,但同样显示了土地分配的不平均。其中只有富农没有地主的李罗侯村,仍有占总人口近30(户数比例接近40)的农民属于贫、雇农阶层,其人均占地数不足2亩。 其次,在另一方面,统计数字也显示出清苑的土地分配不均较之人们通常印象中的近代农村“土地集中”状况有相当大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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