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文件考核、单病种、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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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萧卫字200981号关于调整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调整了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萧 县 卫 生 局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报:县政府办,省、市新农合办公室。 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为加强全县范围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

2、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使参合农民得到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2、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定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

3、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内部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与财务制度,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督查与考核。2、申请材料。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和医药费用控制措施;内设临床与医技科室情况;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一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5万元

4、以上,县级医院50万元以上,三级医院500万元以上);上半年统计报表或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应包括: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3、审定与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经综合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签署定点或不予定点的意见。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发给资格证书与标牌,统一名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明发证、发牌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告审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自审定之日起三年。定点医疗机构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取消其定

5、点资格并公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自处罚生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简称协议)管理和非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称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未签订协议的,称为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分别在市、县、乡及县外医疗机构中选择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我县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3、服务协议的签订时间为每年度12月份 ,有效期为一年,

6、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4、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一)具备有效的新农合定点资格;(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且社会评价较好;(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5、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签订协议:(一)未取得定点资格的;(二)上年度受到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三)上年度被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四)上年度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在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排名位于前三位的;(五)实行单病种限(定)额付费的病种数少于10种或未逐年增加限(定)额付费病种数的;(六)上年度新农合专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排名末3位的

7、;(七)上年度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八)上年度发生各类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7、协议执行期间,医疗机构被暂停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协议自动终止。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2、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展院内新农合管理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3、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

8、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4、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5、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6、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或出院结报窗口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收集与处理参合农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7、定点医疗机构建立HIS系统,主动提供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接口,保证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连接,并按有关规定,向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8、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公示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9、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配合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情况与住院费用情况,主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9、。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院,不得推诿或截留参合病人。2、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及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4、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平均比例。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

10、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5以内。5、定点医疗机构应保证新农合药物目录内药品的采购与供应,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6、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7、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

11、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8、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有关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9、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10、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扶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使用并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服务作用。11、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支持新农合管理部门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分级医疗机制改革。六、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监测与定期发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服务信息,建立参合农民平均医疗费用通报和警示制度,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有临床医药专家和物价管理专家参加

12、的督查组,按行政管辖范围,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医药费用过高的、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督查。并根据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的依据。七、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1、按照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2、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级新农合医药专家库,负责组织医药专家对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医疗费用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与裁决。3、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合作医疗基金与

13、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下定点资格等处理。同时根据萧县卫生局违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一)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入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的,或不具备基本诊治条件,截留参合农民住院的;(二)未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三)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五)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

14、项目收费、私立项目收费的;(六)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七)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未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4、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保证金并通报批评、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并根据卫生局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一)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的;(二)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农民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三)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的,或将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串

15、换成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内药品的,或搭车开药的;(四)医疗机构与患者串通或者医疗机构直接冒用参合农民姓名,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以及虚增费用等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五)出具与新农合补偿有关的虚假医学证明,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六)其他伪造虚假医疗文书、票据等,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5、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违规医疗机构警告、罚款等处理。6、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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