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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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释义(一)法律体系及其历史周永坤:法理学P7982(二)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这就是说,它既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既不包括一国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的法律,也不包括一国将要制定的法律或尚未生效的法律,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法律体系不仅是一个国家的

2、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和要求的综合性法律表现,而且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和表现。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

3、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明显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各相关法律部门也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和主观能动性等

4、作用,由此而使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形态等。因此,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三)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在法学理论中,同法律体系这一概念相邻或相近的概念还有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等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1、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它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含义不同。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

5、,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这是两个不同的但却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一个属于思想范畴,一个属于规范体系,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但两者之间又有密切的联系: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中的实体法学(也称应用

6、法学)内容,是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相对应的,如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等,法学体系也就相应地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等。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法律体系中新的法律内容的增加和扩充,便会促成新的法学体系内容的出现。比如,行政法的产生和出现,便促动了行政法学的产生;行政诉讼法的产生,便促动了行政诉讼法学的出现,等等。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学的研究结果,会促成新的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其

7、二,法学关于“法律体系”的学术研究,也会改变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使法律体系重新布局,以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势和认识发展的要求。3、法律体系与法系这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法学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

8、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既然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自然就应该是: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且复杂的

9、,人们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等,当这些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内容之后,它们便形成了构建法律部门的基础,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又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最重要的标准,但仅以此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不够的。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可将凡属以刑罚制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刑法部门,将规范诉讼行为、明晰诉讼过程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诉讼法律部门等等。(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我国法学界除了提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外,还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这些原则

10、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则特别少。当然,这种均衡只是相对均衡,主要还要取决于各法律部门的实际需要和调整幅度。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即虽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划分只以现行法律为主,但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划分法律部门虽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但也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否则,就不可能在法

11、律发展的动态过程中保持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三)我国现行法律部门划分的几个问题周永坤:法理学P8588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周永坤:法理学P8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机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丰富经验,借鉴和移植对我国有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目标包含了丰富内容,既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又具体划分了

12、法律体系中所要包含的法律部门。(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木含义和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充分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全面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各种社

13、会关系。具体:(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全面规范和调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进程相协调。(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

14、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我们以前亦将我国的法律部门划分为十个,即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郑教92页也分为十种)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主导的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

15、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就是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及1999年三次修宪通过的17条修正案。除此而外,宪法相关法还包括如下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104、张):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万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及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2、民法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

16、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采用以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有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比较接近,例如都涉及到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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