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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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意见要求,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

2、送模式转型。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意见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信息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积极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范化、电子化。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意见指出,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

3、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参与度。鼓励跨区域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在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或已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地区,允许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逐步扩大谈判品种范围,做好与医保等政策衔接。加强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意见指出,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制定购销合同范本,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药品及时生产、配送,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及时结算货款。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

4、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中标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药品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意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强化价格信息监测意见明确,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启动建立

6、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医保支付审核平台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有关税务数据的共享。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竞争不充分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意见提到,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引导

7、“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关于国17条中第十一条“(十一)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中的(已有部分备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这个有点类似于94号令对OTC业务员的影响)。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

8、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何为失信?医药代表名义上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实际上难道不可以承担销售任务吗?)。这条一经曝光,立马“国务院发文,300万医药代表面临失业!”大热。然后从9日到今天,应该有很多篇文章围绕这个主题来展开谈。12日晚,我在医药直播大课堂中已经对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今天再度用文字来表述下。首先,我想,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是具体明确药企法律责任的一个制度。大家都是从医药代表的失业角度来看问题的,我的角度略有不同。在我看来:明确的医药代表登记备案,是政府厘清医药代表和药企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过去,凡是出现医药代表商业贿赂行为,药企总可以认为或者通过运

9、作让纯商业型的商业贿赂变成医药代表的个人行为,然后然后药企就完整脱身了,毫发无伤。今后,自家的医药代表自家确认,发生了任何违法行为,那都是药企的商业行为所带来的。简化下,药企自此无法从商业贿赂中简单脱身。其二,医药代表被明确为:与医生直接接触的合法的药企员工。这个意思是说,今后与医生打交道的只能是医药代表,所以各位,以后想当医药代表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从某个角度说,未来医药代表的含金量很高,同时也会成为一个高收入的令人尊敬的职业。合法的意思是医药代表必须合法地向医生传递产品信息、学术信息,可以作为药品信息的传递者,医疗学术的合作者等等。第三,医药代表与销售没有太多关系,但与销售有关系的肯定是其他职位。医药代表不背负销售任务,但并不代表着其他职位不背负销售任务。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那么我的结论是:商务代表必须背负销售任务。但商务代表肯定不能直接接触医生,商业代表应该接触的是与药品流通相关的分销公司、配送公司。特别提醒:一旦医院管理层职业化之后,那么商务代表是可以接触医院管理层的,因为那个时候管理层肯定不是医生了。这样的话,处方药营销会发生哪些变化呢?第一,继续教育和培训将成为医药代表培训的最佳利器;第二,提供的处方药品必须是有效的,有经济性的;第三,医生的药品信息来源更加多元化,医药代表的拜访更多的是提醒;第四,医保、临床路径、指南、病种目录,将是未来处方药市场准入的重磅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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