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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概念认识民诉:民告民。刑诉:官告民。02. 基本原则民诉: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监督原则。刑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03. 辩论原则、辩护原则民诉:辩论原则。刑诉:辩护原则。-04. 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判决
2、、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刑诉: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再审的监督:上抗下。05. 调解民诉: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刑诉: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06.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民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刑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07. 和解民诉: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刑诉:附带民诉;自诉案件;公诉
3、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08. 和解的法律效果民诉:可以申请撤诉。刑诉: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09. 合议庭中的陪审员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考点提示】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刑诉:只有一审可以有。【考点提示】简易程序可以
4、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10. 合议制度之例外(独任庭)民诉: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A.简易程序;B.特别程序;C.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D.督促程序。刑诉: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A.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B.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11. 回避的决定权民诉:审判人员 由院长决定;院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 由审判长决定。刑诉: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12. 回避的效果民诉: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刑诉: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13. 回避的效力民诉
5、: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刑诉: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14. 公开审判制度民诉: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刑诉: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15. 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民诉: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小额诉讼标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刑诉: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6、的;二审仍不生效的: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16. 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问题民诉: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爱调不调(自愿);调了也白调(无强制力)法院与仲裁的分工:(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刑诉: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身民主权。法院(自诉案件):亲告、轻微、公转自。-17.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民诉: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
7、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与仲裁有关的案件。(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刑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18. 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民诉: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刑诉: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19. 地域管辖民诉:原告就被告(住所地)。【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
8、法院管辖。刑诉: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20. 移送管辖民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刑诉:刑诉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21.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2. 证人资格民诉:自然人、单位。【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20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
9、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刑诉:自然人。【考点提示】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23. 证人不出庭的特殊规定民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
10、理由不能出庭的。【口诀】有病、太远、遇灾害。刑诉: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口诀】有病、太远、在国外。-24. 专家协助人民诉:视为当事人陈述。刑诉:适用鉴定人规则。-25. 证据的理论分类之直接and间接证据民诉: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刑诉: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26. 免证对象民诉: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11、不可推翻);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反驳);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推翻);自认的事实(可撤回)。刑诉: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27. 证明标准民诉:高度盖然性。【新法速递】民诉解释第109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刑诉: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