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钢铁企业税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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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钢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钢铁生产企业,指集烧结、炼铁、炼钢、连铸、轧钢、制氧等生产环节于一体的全能型钢铁生产企业(以下均简称钢铁企业)。在我市主要是指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一。第三条钢铁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通过加强对其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提高其纳税申报质量,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第四条钢铁企业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

2、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纳税申报、日常核算等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钢铁企业上述涉税事项的监控管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钢铁企业报送或提供与其纳税有关的报表或资料。第二章 产购环节监控管理第五条 钢铁企业采购原材料应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妥善保管与购进和生产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入库单、验收单、成本计算单等,需要销毁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掌握钢铁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配备、生产能力及工艺和设备的变化等情况,及时采集上述信息,实施动态监控。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钢铁企业当期购进原料、抵扣税金等情况和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进行全面

3、、系统地分析比较,对钢铁企业材料购进活动是否正常做出评价。第八条 钢铁企业应对采购异常情况内向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第九条 钢铁企业应对采购环节实行严格的计量管理,计量数据应当准确。税收管理员应依据其购入量,按投入产出测算分析法对生产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第三章 销售环节监控管理第十条钢铁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面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销售日报表等,需要销毁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钢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抄报税。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钢铁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实现增值税税金等

4、情况和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数据以及同行业平均经营水平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其销售活动是否正常。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按旬)收集钢铁企业“市场销售价格表”,加强钢铁企业对外销售价格信息的监控,在钢材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采集信息,形成钢材价格变动信息库,为税源分析打下基础。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钢铁企业销售合同的审核和分析,并与财务核算情况进行对比,监控钢铁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钢铁企业存货的监控管理,以监控其是否存在迟计销售收入和不计销售收入问题。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形成钢材销售业户购进数据信息库

5、,向相关评估岗位或机构提供钢材销售业户购进钢材信息。第四章关联交易监控管理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密切监控钢铁企业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重点加强对钢铁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信息的监控。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监控主要根据钢铁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随时关注钢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掌握的信息,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以及国税发199859号

6、和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关联关系的,核实认定为关联企业,并由钢铁企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加强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评价,重点是关联交易对企业总体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实现税金的影响和预测。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应由销售方提供交易合同,并在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签定长期合同,特别是对价格等主要项目在合同中未确定的,应在价格确定和变动时,在2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五章 抵扣凭证监控管理第二十一条 钢铁企业应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全面认证,在已认证未抵扣的抵扣凭证装订封面上加注“认证未抵扣”标记

7、。第二十二条 钢铁企业应对取得的抵扣凭证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装订。(一)对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按发票种类分别装订。(二)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按已抵扣和未抵扣分别装订。第二十三条驻企办税服务室负责对钢铁企业报送的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和纸质抵扣凭证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正确采集。第二十四条对钢铁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税收管理员应每月在认证的同时进行书面审核,进行相应的投入产出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进行重点审核。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审核钢铁企业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审核发现异常的,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

8、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1)本期申报抵扣运费进项税额占总抵扣税额的比例大于2;(2)起运地或到达地以外的运输单位开具较大额运输发票的;(3)案件高频率发生地区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4)运费发生额与运输能力明显不匹配的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 第二十七条对经稽核比对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异常信息,税收管理员应对其所对应的物流、资金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疑点较大的其他抵扣凭证,应及时进行协查处理。第六章 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第二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涉税信息,强化对钢铁企业的税收分析。第二十九条对钢铁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程序、手续、处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条 针对

9、钢铁企业的经营特征,对钢铁企业的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主要运用以下方法并采用以下分析指标:(一)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法1.设备生产能力评估指标参数对象:钢铁行业的主要设备为烧结机、高炉、转炉等,要根据不同的设备型号确定不同的评估系数,推算出生产能力的区间值。2.评估模型:评估期高炉铁水产量高炉容积评估系数生产天数转炉钢坯产量转炉容量炉天生产天数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产量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二)投入产出法评估:1投入产出评估指标参数值(1)烧结矿评估指标主要原料铁精粉返矿印粉、澳粉氧化铁、除尘灰等辅助材料白灰石灰石粉硼酸、催化剂

10、等(2)高炉铁水评估指标综合入炉毛矿烧结矿球团矿莹石矿石等综合入炉矿综合入炉毛矿返矿入炉焦碳入炉毛焦碳返焦粉(3)转炉钢坯评估指标钢铁料消耗铁水生铁废钢氧化铁等合金料硅锰合金硅铁硅铝铁炭化硅等2评估模型: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投入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产量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三)能耗法1.能耗评估指标参数对象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生产耗用电力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数量。2.评估模型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帐面

11、产量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测算产量差额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额差额适用税率(三)资金监控法通过对钢铁企业一定时期内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资金核算科目的监控,分析其资金的流转状况,并以此评析钢铁企业当期申报信息是否真实。1.具体应用模型:(当期应收账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应收票据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银行存款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现金收入类借方发生额+当期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类借方发生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当期产品销售收入贷方发生额+其他业务收入类贷方发生额2.根据公式的平衡关系,按以下方法进行评估分析:如果左方小于右方,可能存在钢铁企业前期预收账款在本期发出货物实现收入,也可能存在钢铁企业发出货物后,购买方用货物抵顶欠款,钢铁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偷税问题;如果左方大于右方,则企业存在偷税的可能性较大。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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