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doc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46067305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本医疗保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基本医疗保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基本医疗保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基本医疗保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基本医疗保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基本医疗保险.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本医疗保险.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是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经市或区县(

2、自治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享受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的人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下称退休人员),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养老金的,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二、实施原则(一)属地参保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所在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三、参保办法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四、费用渠道及标

3、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人均寿命以72周岁计,余命医疗费以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实际余命年限计提,同级财政一次性划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后每年的7月1日前,市政府根据上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对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作相应调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中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五、待遇标准退休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自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注入,享受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

4、疗待遇,退休人员本人每月缴纳2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六、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其领取养老金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当地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并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余命医疗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七、本意见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

5、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

6、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

7、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 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

8、、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三)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以4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 (三)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 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第十条 个人帐户和凭证 用人单

10、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第十二条 年龄的计算 以上职工个人年龄按年度计算(按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第

11、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用途和权属 (一)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基本医疗,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药品费。不得提取现金,不得用于除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可随职工工作调动转移,可依法继承。 (三)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

12、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病种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第十六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用途 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用于解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的缴费对象及标准。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纳标准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

13、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三)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核拨。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 (四)重庆市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 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定点配药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配药制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疗机构。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

14、准取得执业许可,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定点资格,与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结算关系协议的药品零售企业。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实施办法、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申请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条 职工就医和配药 (一)职工原则上在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往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提出出院意见,经区医疗经办机构批准,报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二)职工的就业地或居住地在统筹区域外的,由本人申请,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职工在国内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