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6066267 上传时间:2022-08-2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作品的范围及复制侵权的认定对建筑作品侵害的主要形式为复制、演绎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才将建筑作品 独立规定。近年来,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已相当普遍。而完善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须明确建筑作品范 围的特殊性,具体化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建筑作品范围建筑学和法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建筑学上的作品所追求的是包含技术性和功能性的物质产 品。而在着作权法上,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只及于具 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建筑既是物质产品,更是艺术创作。(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在着作权法上,不同国家美术作品的范围不同,就其与建筑作品的关系而言,有的将建筑作品的 范围

2、归入美术作品(如德国)。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美术作品不包括建筑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 品、摄影作品,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指在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 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在美国,法律严格区分美术作品和建筑作品,建筑作 品是“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设计”,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认识经历了从隶属美术作品到独立,再到限定范围的过程。在对1990年着 作权法的解释上,认为建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2001年修订的着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建筑作 品并列为一项,而将建筑设计图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将建筑模型则归入模型作品。2

3、002年国务院颁 布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的范围限制于建筑物本身。将建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从形式上分析,建筑作品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一建筑设计图尤 其是建筑方案设计图与美术作品并无本质区别。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美术作品定义为绘画、 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设 计图完全符合美术作品的内涵。但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相区别更有道理:凡“美术作品”都给予创 作者很大的自由创作空间;而建筑作品的设计图以及建筑物本身的外形所表现出来的外观虽包含有艺 术创造的成分,但须遵循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和规定,设计者不能在建筑作品上进行主观随意的

4、创作; 日益增长的建筑创意以及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使得法律必须对建筑作品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我国着作权 法的修订结果看,立法更注重了建筑作品的独立性。(二)我国建筑作品的应然范围总结分析域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建筑作品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1. 建筑物本身建筑物本身作为建筑作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没有异议的。作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建筑物本 身是仅就其独创性的外观而言的。这是因为建筑物的外观是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方式。建 筑物外观以外的内容,无论建筑内部结构多么精巧,建筑材料是多么新颖,建造时采用了怎样先进的 技术,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体现的是技术性创造,而非艺术

5、性创造,它可能构成工业产权 的保护范围;另外,建筑作品中必须包含有设计者和建造者独创性的艺术元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 而缺乏独创性的建筑物不是着作权法所称建筑作品。2. 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图属于建筑作品还是属于图形作品,在立法和学界有较大争议。我国着作权法将建 筑设计图规定为图形作品,有学者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一般的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可以 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事实上,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 本身的关系非常密切。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主要分为建筑方案设计与建筑施工设计两阶段:建筑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中通常包含建筑方案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总体图和结构

6、图。在实际的设 计过程中,还要写出说明书,制作建筑模型;在有特殊要求时,则需绘制“技术设计”图。上述图形 通常是通过线条和色彩所表现出来的平面作品。因建筑学本身包含有美学的要求,它们在外观上与美 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异。建筑界外的人士面对这些设计图完全可以当作美术作品欣赏。正因如此,很多 学者认为将方案设计图置于美术作品中保护并无不当。但笔者以为,方案设计图与建筑作品关联密切, 方案设计图是为建造具体的建筑物设计的,尽管它包含美术的元素,但它本身并不是为美术而美术, 或为艺术而美术。在司法实践中,对设计方案图的侵犯并非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发表、出版,而是 将其所体现的设计创意直接用到侵权人的建筑设

7、计中,或是作为其设计方案予以宣传。尽管有的侵权 行为只是将方案的大体创意用到自己的建筑设计中,这并不妨碍对其建筑作品侵权的认定。从创作目 的和侵权事实上看,法律应更关注建筑方案设计图与建筑本身的关联性,而不是其与美术作品的关联 性。建筑施工图“如同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代码一样,目标代码一般只有机器可读”,即建筑施工图 对于建筑界之外的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建筑施工图是连接建筑设计方案和实体建筑物的桥梁,是 建筑设计师通过一系列的数学计算以及技术上的衡量所绘制而成的。其最终目的是使得建筑者们按照 施工图建造出设计方案中设想的建筑。没有施工图,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建筑。所以,窃取他人 建筑施工图对

8、建筑权利人来说损失最大。由于建筑施工图的专业性,对其平面复制的价值不比建筑方 案设计图,但它本身包含有足以使建筑物的带独创性表现形式再现出来的那部分图示。即建筑施工图 的本质意义在于其可以将设计方案从平面图纸变为立体造型,离开建筑实体,它的价值就消散了。因 而将建筑施工图作为建筑作品予以保护是理所当然的。3. 建筑模型建筑模型是为了展示、观测或施工等用途,根据一定比例,将建筑建成后的实物进行浓缩而成的 立体作品。建筑模型是建筑物的浓缩,同样也是设计师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单独的建筑模型更接近模 型作品,我国着作权法即将建筑模型作为模型作品予以保护。但是,为展示、观测和施工方便等目的 制作的建筑模型

9、,是构建建筑物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整个建筑的组成部分,从其存在的意义 分析,将建筑模型作为建筑作品而归入到建筑作品中予以保护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指引,以及司法实践 都是有益的。在侵权认定中,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之间的复制转换过程,更进一步地证明 建筑作品这三种类型之间密切的联系。小结上述讨论:就建筑作品侵权角度而言,笔者以为我国建筑作品的范畴应包括建筑物本身、建 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在实践中,三者关联程度密切;从我国侵权的相关实例来看,对三种作品的侵 权目的尽管有发表、传播的意图。但多数情况下,侵权人是通过对上述三种作品的抄袭(如将平面的 建筑方案设计图复制为立体的建筑、将平面的施工

10、设计图再现为立体建筑物,以及将立体的模型复制 为立体的建筑等等),将别人的独特性艺术成果复制到自己的建筑作品上,或是用于宣传自己的建筑 作品。从最终意义上看,对三者的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指向的是建筑设计。因而尽管建筑物本身、建 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都各自包含有自己的艺术创造内容,甚至在某些时候发生断裂(如依据建筑方案 设计图建造起来的建筑物,有可能因为其外观、装饰缺乏独创性而未能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建 筑方案设计图仍然受到着作权法保护),这并不妨碍它们在侵权行为上的关联性。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一)对建筑作品复制方式的认定复制是建筑作品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严重的侵权方式。其中“从平

11、面到平面的复制”不 具有特殊性,而按照他人的建筑设计图,制作出一个建筑模型,或建造出一幢建筑的从平面到立体的 复制,则是要特别认定的。1.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上的复制是有争议的。根据1990年的着作权法规定, 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不属于复制。相关人士在介绍立法背景时指出:“把从平面到立体也视为复制将 会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生产寸步难行。” 2001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删除了上述规定,但并未说 明“从平面到立体”为复制。理论上认为新法认可了按图施工属于复制范畴。“至2001年修改着作 权法,则删除了上述规定,从而可以解释为复制包括了对于作品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美国

12、1990 年专门制定了建筑艺术作品法,以弥补过去不承认按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构成复制的缺陷。其 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多在立法中承认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属于复制。尽管在立法上,英美等 国家都认为对平面到立体的“再现”过程构成复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的外延是 受到严格限定的。法院通常认为,产品设计图虽然可享受版权保护,但根据设计图而生产出的产品却 不能称为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譬如,纸面上的衣服设计图案属于图形着作,而依照该图裁剪出来 的衣服则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理由是相对于艺术上的创新来说,遮羞避寒方面的实用功能还是衣服最 基本最常见的用途,衣服的艺术性不能脱离实用性而单独存在

13、,该理论现已被美国的判例多次验证和 确立。在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中,建筑物“再现”的是建筑设计图中包含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部分时, 构成复制,因为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建筑物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而非建造建筑物所使用的施工方法 和建筑技术,且建筑设计图作为建筑作品受保护的也是其所蕴含的创作表达,行为人将建筑设计图转 变为建筑物,改变的只是创作成果的表达方式,作为着作权保护内容的创作并没有被改变。将这种从 平面到立体的按图施工过程视为复制是符合着作权法内在逻辑的,而按照缺乏艺术创造的建筑设计图 施工所获得的建筑物,其所注重的是技术性的和功能性效果,其依图施工自然也不构成复制。但这并 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随意

14、使用他人不包含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首先建筑设计图是受着作权法保护 的,对建筑设计图的平面复制可能构成侵权;其次,虽然着作权法不认定平面到立体的过程为“复 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建筑设计图的按图施工的“实施权”不受保护。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专 利法或商业秘密对自己的作品加以保护。2.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的绘画、摄影、录像、拍照等。一般认为不构 成复制。因为摄影师或画家的拍摄、绘画过程是包含有创造性劳动的过程。拍摄、绘画没有损害建筑 物在外观上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审美。这类作品与建筑物之间,不仅仅是表达方式的不同,更重要的是 表达的创作内容的不同。对建筑物

15、“非接触性”临摹所产生的临摹作品也是包含创作劳动的作品。这 种临摹与复制他人建筑作品设计图情况完全不同。它需要临摹者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在自己的作 品中加入创作性的劳动,才可能将立体的建筑物用平面的美术作品表现出来。所以,从立体到平面的 过程不应认定为复制。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为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从立体到平面的演绎过程也不认为属于侵权的复制。轰动一时的 土楼纪念章着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设计的以土楼为背景的纪念章以独特的视觉表达了 作者的思想内涵和审美观,具有独创性,其对纪念章享有着作权。认为原告的行为属

16、于合理使用。3.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在理论上,只要建筑物系抄袭了他人建筑物上具有独创性的外观就应认定为复制。但是,对于建 筑作品而言,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即从一个建筑物直接整体性的复制出另外一个建筑是极其困难的。 因此多数国家并不将其视为版权意义下的复制,我国法律也无需做具体规定。(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内容的认定1. 复制需为对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复制着作权法只保护有独创性的作品。对于建筑作品而言,在 “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上,体现在各国着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规定。(1)英国以“投入技巧、劳动 或判断”为标准,要求:作品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作品中投入了个人的技巧、劳动或判断。而且 “投入技巧、劳动或判断”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获得“独创性”。如果所投入的劳动或技巧是可以忽略 的,就不产生着作权。(2)法国以“反映作者个性”为标准。独创性尽管在法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进行 了规定,但具体认定标准来源于最高法院,其将独创性定义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