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到底该不该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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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到底该不该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政策执行差异很大。有的地方税务局以发文件、网上答疑、书面答复等形式明确不能税前扣除,更多地方的税务局默许税前扣除。不同意税前扣除的主要理由:一是个人借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二是支出对象是企业的利息才允许扣除。笔者的观点是可以扣除,理由如下:解读税法的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做了明确规定: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2、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许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第37、38条,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2.借款利息必须是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3.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笔者认为,不同意税前扣除的第2个理由是对第38条片面的解读,第38条规定利息费用的上限 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不是规定利息支出的对象,将第38

3、条理解为“规定利息支出对象只有非金融企业”是不全面的。解读民法与金融监管规定民法方面有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民法认定民间借贷的本金及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下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 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

4、“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法民发199121号)的规定处理”。这个法规再次明确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受法律保护。金融监管方面有两个文件:一个是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企业经人民银行在控制额度内批准,可以发行内部债券,一般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同时个人所得利息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1989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经企

5、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对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不经批准擅自内部集资的,除责令其限期清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处以集资总额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金融监管方面规定的核心是,企业向个人借贷应当按照银行的信贷额度,没有规定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我们还看到,这两个文件是1989年的,距今已经20年了,20年来国家的金融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成立,还有即将颁布的放贷人条例,都是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的探讨法律的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企业向个人借款,是税法问题,也是一项金融活动,按照法律的适用原则,税法作为特别

6、法应优先于金融法,只有当税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同级别的部门法。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外,其余应允许税前扣除,金融监管规定也没有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没有规定必须是合法收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是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费用,按照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也是应当允许税前扣除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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