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综合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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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中国城市计划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和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和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和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该遵照统一计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

2、,质量第一标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激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经过多个路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根据相关要求给优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第八章要求实施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管理和监督检验,和计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计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计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计划和建设,要重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

3、空要求。第二章 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久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方法,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久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久计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中长久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人民防空关键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久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

4、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期计划应该明确建设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贮备。 第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中期计划要求,于每十二个月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划安排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要求和贮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十二个月内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旬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综合编 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金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该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验资证实。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应和年度预算编制相一致。年度预算实施应

5、该根据同意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第八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含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 全部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根据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民用建筑,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要求

6、和居民住宅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根据地面建筑面积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关键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要求和居民住宅以外新建民用建筑,根据一次性计划地面总建筑面积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要求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关键城市根据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关键城市根据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关键城市和其它城市(含县城)根据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要求以外人民防空关键城市居民住宅楼,根据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关键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根据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7、新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根据要求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要求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能够不修建,但必需根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造价制订。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施收支两

8、条线管理,专题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同意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一条 根据要求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础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概算、预算、结算,应该参考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根据国家颁布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同意或审核不合

9、格,计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五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应该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应该和地上建筑一起实施招标,确定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审核同意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利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必需经原设计文件同意部门同意。 第五十六

10、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择防护设备,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完工验收实施立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时,应该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第五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该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留,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五十九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验。对违反本要求行为,依据中国人民防空法、中国城市计划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 本要求中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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