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行政许可资质并不是无形资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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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资质并不是无形资产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关于行政许可资质是否是无形资产的讨论也更加热烈起来了。部分评估师认为行政许可资质是一项无形资产。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不易取得,同时存在买卖行政许可资质的行为,价格也不菲。而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类资质不是无形资产,其仅仅是行政相对人取得的一项人格权证明,而非财产权证明。就此,笔者需要谈谈个人的观点。一、无形资产权利的特征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论从会计学还是价值评估学的角度来考察,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或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资产一样,都是一项财产权利。部分无形资产本身还具有人格权利,

2、人格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但人格权不具备经济价值,不是资产。二、行政许可的分类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在经济学里一般被称为政府规制或者政府的行政规制,其经济学定义是: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它具有控制风险、资源配置、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及信息的功能。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两大类:1、特许。这是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时,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

3、、出租车经营许可等:其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其主要特征有四个:一是其为一项财产权利,可以进人市场流转行政相对人取得此特许权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二是一般存在数量上的限制;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这类许可一般都有自由裁量权;四是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要承担很大的公益义务,如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从事所许可的活动等。2、一般许可。其是指除上述特许之外的行政许可。一般许可又可分为四类,既: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普通许可是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中,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许可。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如集会游

4、行许可、爆炸物生产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其主要特征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的许可。或者是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许可。认可是在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业,需要进行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时,给予的许可。其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对能力的认可如律师资质、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其主要个性特征有两个:一是一般都需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二是这类许可往往与人的能力有关。核准是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时,所给予的许可。如消防验收、生

5、猪屠宰检疫等。其主要功能也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其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依据的主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二是一般需要在实地检测、检验后才给予许可。登记是在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时,所给予的许可。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其主要功能是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或是向公众提供证明、信誉或相关信息。其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确定未经合法登记而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为非法;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一般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并可以当场作出是否予以登一记的决定。上述四项一般许可的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即此类许可一般无数量上的限制;二是行政机关实施这些行政许可时一般

6、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的即应当予以许可。三、无形资产与行政许可资质的区别1、从权利的内涵看,无形资产的权利可以包括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如署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是通过其财产权利来体现的。而此财产权利可以游离于会计主体而独立存在。如商标资产、专利资产、非专利技术都可以文档、图案、图纸等形式游离于会计主体存在。(当然,无形资产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经济实体才能发挥作用和体现起价值)。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和转让。行政许可资质则不然。其所包括的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四类许可,一般都是一项依法作出某项行为的人格权利。人格权利一般不可以继承与让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7、,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这就明确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许可之外,一般的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不能继承和转让的。其具备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属性。2、从两者权利的来源看,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是劳动的成果或是以具备价格的让渡而来的;而行政许可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资质是行政相对人从政府所获得的一项行为能力。3、从两者权利的稳定性来看,无形资产通常以某种文件和标志以体现某种观念,并通过获取收益来证明其价值的存在,并具备要与物质实体相结合的特性。无形资产对企业获利能长期发挥作用。如,一项具备价值的专利,一般会在法律保护期内稳定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

8、同时企业通过折旧(摊销)的形式收回对其的投资。另一方面,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如专利、商标等)。而行政许可所取得的权利,会因行政许可所赋予许可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会因行政相对人自身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权利难以为企业主体所稳定地控制。如,建筑业资质,如果企业因符合条件的卫程师人数不足,行政部门便会取消其资质。而在于建筑企业符合某级别资质条件时,行政部门就会予以许可。这样的企业资质无数量限制,行政部门对此也无自由裁量权,因此其也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获得的行政许可资质在内涵、来源和稳定性方面都不具备财产权利的特征,因此其不是资产,更不是无形资产。四、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9、的角度来考察,行政许可类资质也不能按照一项无形资产来进行评估无形资产一般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而行政许可类资质是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份证明。设立一项行政许可便会自动产生价值,这显然是荒唐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具备价值的对于自然资源、社会有限资源的行政特许,其价值也并不属于特许本身,而是资源的价值:而对于商标来说,商标注册一般不是行政许可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时,其许可本身也无价值。在这样商标权发生转让时,其价值在于商标所隐含的企业商誉的价值。国家对建筑业进行资质认可。其认可主要核查三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2、符合条件的人员、3R

10、18;企业历史业绩。如果建筑业资质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则一般无形资产应该可以采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而收益法中如采用企业超额收益,则其必须与一个基准收益进行比较,而这样情况下的基准收益又是什么呢?是建筑行业的平均水平吗?还是与最低等级资质建筑企业的收益水平呢?如果与建筑行业的平均收益水平比较,那么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建筑企业,因无超额收益,其资质就不会有价值。这显然与建筑业资质是无形资产的假设是矛盾的。如果是与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比较,则最低等级企业的资质也只能确定为无超额收益。这样绝对的结论也是难以成立的。建筑企业的超额利润确实不是其赋予其企业的资质所带来的,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创造的,是人力

11、资源、客户关系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的体现或其他资产价值的转化。有人可能会反问笔者,“如果建筑业资质没有价值,企业是否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呢?如不愿意主动降低其等级就说明资质是有价值的”。笔者认为,行政许可在某种情形下,是对行政相对人具备某种能力或具备某种信誉的证明,并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信息。但不能将行政相对人拥有的某些资产的经济价值混同为其信誉的价值。而当行政相对人被侵权后,寻求法律支持所得到经济补偿是作为经济上的补偿或用于对名誉的恢复,也不能证明其获得的资质具备价值。目前社会公众对取得如建筑企业等级这样的资质需付出代价的认识,是既往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结果。而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12、初衷即是要改变这种“权力寻租”现象。只要行政相对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要求,即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这样的资质不具备垄断性和独占性。如果确认行政许可类资质为无形资产,势必会破坏现行社会的经济价值的认知体系。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资质的变相买卖而认定资质的价值。试问,社会上不是有买官卖官的现象吗?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定一个处长或一个厅长的评估价值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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