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划基本知识资料0802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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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术 语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

2、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避难层: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架空层 :

3、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台阶: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坡道:连接不同标高的楼面、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栏杆: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变形缝: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吊顶:悬吊在房屋屋顶或楼板结构下的顶棚。管道井: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烟道:排除各种

4、烟气的管道。通风道: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住宅设计规范2.术语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使用面积: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室内净高: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

5、直距离。 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壁柜: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吊柜: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跃层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单元式高层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通廊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3 套内空间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

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套 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 2 单人卧室为6;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

7、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

8、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 4、单设便器的为1.10。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

9、通住宅层高宜为2.80。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

10、低于1.05;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

11、0;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高度不应大于0.20,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 面临走廊

12、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洞 口 宽 度 (m)洞 口 高 度 (m)公 用 外门1.202.00户(套)门0.902.00起居室(厅)门0.90 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802.00卫生间门0.702.00阳台门(单扇)0.702.00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2 结构术语和符号2.1 术语框架结构:由梁和柱为主要构件组成

13、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剪力墙结构:由剪力墙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 :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由无梁楼板与柱组成的板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结构。筒体结构 :由竖向筒体为主组成的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筒体结构的筒体分剪力墙围成的薄壁筒和由密柱框架或壁式框架围成的框筒等。本规程涉及的筒体结构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框架-核心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的稀柱框架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筒中筒结构:由核心筒与外围框筒组成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本规程涉及的混合结构是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或剪力墙)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转换结构构件:完成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的结构型式转变或上部楼层到下部楼层结构布置改变而设置的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转换层:转换结构构件所在的楼层。建筑消防、结构设计,工程造价等级划分:建筑消防二,三级二级一级特级10层以下10层-18层19层-100米(33层)大于100米结构设计三级二级一级特级小于40米40米-80米81米-120米大120米小于13层13层-26层-27层-40层大于40层工程造价小于6层7层-11层12层-18层19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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