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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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安徽省五河县委书记徐社新刑事判决书 受贿罪事实: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02年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徐社新在担任蚌埠市经贸委副主任、五河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五河县县长、五河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敬雪等82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54.6099万元、5500美元、500欧元、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购物卡、3.5万元装修材料、价值为人民币1.86万元的金箔字画二幅、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女式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一)收受原安徽皖啤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啤公司)董事长杨敬雪人民币65.1万元和索尼牌数

2、码照相机一部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间,杨敬雪为在天井啤酒厂破产清算、皖啤公司扩建征地、皖啤公司与县政府结算收购天井啤酒厂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先后十次在徐社新的办公室或家中送给徐社新共计人民币65.1万元和价值6000余元的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杨敬雪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相关书证,证实天井啤酒厂破产清算、皖啤公司扩建征地、皖啤公司与县政府结算收购天井啤酒厂等情况。2、照片,证实涉案索尼牌数码照相机的款式、特征。3、证人证言(1)杨敬雪证言: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他为在推进天井啤酒厂破产清算

3、、皖啤公司扩建征地及皖啤公司与县政府结算收购天井啤酒厂等事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先后十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65.1万元和价值6000余元的索尼牌数码照相机一部。(2)刘玉琢证言:2006年6月,杨敬雪为能以拍卖价收购天井啤酒厂,曾委托他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3)张少军证言:2006年8月,为结算收购天井啤酒厂,他与杨敬雪、盛红军一起送给徐社新人民币40万元。后杨敬雪找一些发票冲帐。(4)许平、陈永湘证言:2003年,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天井啤酒厂破产案件期间,徐社新多次要求法院加快审理进度,尽快处理资产,终结破产程序。(5)潘明生、蒋时米、郭汝峰证言:2005年上半年,徐社新安排尽快做好皖啤公

4、司扩建征地。(6)许生证言:徐社新多次询问他皖啤公司收购天井啤酒厂的结算价款情况,并同意杨敬雪提出的返还租凭费和把无形资产作为奖励的条件。4、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收受五河县桓裕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李海明人民币18.6299万元购房款和价值3.5万元的装修材料2006年10月至2007年间,李海明为在开发五河县城老城中心区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6299万元的购房首付款和价值3.5万元的装修材料。后徐社新曾多次要还李海明该购房首付款,因李海明推辞而收下。徐社新为李海明在房产开发上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

5、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证实李海明在开发五河县城老城区及交人民币18.6299万元购房首付款等情况。2、证人证言(1)李海明、单丽丰证言:2006年10月至2007年间,李海明为在开发五河县城老城中心区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8.6299万元的购房款和3.5万元的装修材料。徐社新几次要还钱,李海明都推辞说不缺钱,这钱留给你用吧。后徐社新就不再提还钱的事。(2)徐姝证言:2007年6月,徐社新安排她将李海明为他家垫付的购房款43.405万元汇给江苏金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点击此处添加图片说明(3)朱世鲁、于业春证言:李海明在五河县投资开发老城中心区改造项目,徐社新多

6、次安排他们给予优惠政策和大力支持。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并供他多次提出还李海明18.6299万元购房款,李均说暂时不缺钱用,这钱留给你用,后他就没再说还钱。对于辩护人提出徐社新收受李明海人民币18.6299万元不色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社新供述、证人李海明等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实徐社新在几次要还该款时,李海明均说不缺钱,这钱留给你用,徐社新即不再提出还款,故李海明明显具有为取得徐社新支持和表示感谢而送该购房首付款的目的,徐社新亦应明知,且在此后较长时间未再提出归还此款,其受贿事实应予认定,辩护人提出该款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

7、三)收受个体建筑商沈泽文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个体建筑商沈泽文为在协调工程开工、要求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提前支付工程款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购物卡。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沈泽文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让,证实沈泽文从五河县建设投资公司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等情况。2、证认证言(1)沈泽文证言: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他为在协调工程开工、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和2.5万元

8、购物卡。(2)王宗友证言:2006年5月,他把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与南洛高速公路对接的基础道路工程项目转让给沈泽文承建。(3)邓衍新、欧阳天喜、周学保、李贵兵证言:2006年,徐社新多次安排协调该基础道路工程开工及提前结算支付工程款。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收受五河原县委常委、政协副主席朱世鲁人民币12万元2005年国庆节前至2008年春节,朱世鲁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2005年12月26日,朱世鲁被任命为五河县县委常委。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

9、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证实朱世鲁任职情况。2、证人认言:(1)朱世鲁证言:2005年国庆节前至2008年春节,他为在职务调整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四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2万元和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他。(2)华如军证言:2005年下半年,徐社新推荐朱世鲁为县委常委人选,后市委组织部任命朱世鲁任县委常委。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收受五河县大至中学董事长王志人民币10万元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为在原新星中学(现大志中学)征地建设新校区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

10、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民币10万元。2007年4月,徐社新安排张辉尽快落实,原新星中学顺利征得100亩新校区建设用地。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证实原新星中学扩建征地等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有部分重复计算的意见,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社新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家庭支出,系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徐社新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和非消费性支出相加而得,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证人证言(1)王志、李美林证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王志为在原新星中学征地建设新校区上得到徐社新的支持,先后二次到徐社新的办公室送给徐社新人

11、民币10万元。2007年4月,新校园的征地被批准。(2)张辉、陈贤友证言:2007年初,徐社新要求张辉尽快落实新星中学扩建用地的选址,后县政府开会研究将体育场西100亩土地用于原新星中学扩建新校区。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万元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时任五河县经贸委主任的徐家友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办公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后徐社新向齐瑾辉和郑忠军提议让徐家友任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5年9月,徐家友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徐家友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

12、、相关书证:证实徐家友任职情况。2、证人证言(1)徐家友证言:2005年下半年,他到徐社新的办倒室请徐社新帮忙调整工作,徐社新答应考虑。2005年9月,他被任命为五河县交通局局长。2006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他为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2万元。(2)齐瑾辉、郑忠军证言:2005年初,徐社新提出徐家友是交通局局长的合适人选,齐谨辉和郑忠军表示同意。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六)收受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新军人民币9万元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节,吴新军为在缓缴竟拍的五河县机械厂的土地出让金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

13、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2007年春节前,徐社新向时任五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蒋时米打招呼,后该公司缓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证实该公司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情况。2、证人证言(1)吴新军证言:2006年12月底至2008年春节,他为在缓缴竟拍的五河县机械厂的土地出让金上得到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二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9万元。(2)蒋时米证言: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徐社新安排他让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缓缴土地出让金。3、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七)收受安徽兴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蒋学良人民币8.2万元。

14、2003年3月至2008年春节前,蒋学良为在收购五河县水泥厂、协调公司门口修路、公司扩建征地以及处理公司与县质检站水泥质量纠纷等事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六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2万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蒋学良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收受安徽广润房地主开发公司董事长余功金人民币8万元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余功金为在房屋开发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支持及表示感谢,先后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万元及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余

15、功金。徐社新在房产开发上为余功金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相关书证:证实四季阳光城项目地块规划设计情况。2、照片,证实涉案IBM笔记本电脑的款式、特征。3、证人证言(1)余功金、朱世鲁证言:2006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前,余功金为感谢徐社新在四季阳光城项目地块开发中,安排县政府使用其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三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8万元及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和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徐社新将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余功金。(2)朱增新、于业春证言:2005年初,在该地块挂牌前,徐社新要求他们根据余功金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4、被告人徐社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九)收受原五河县江达工贸有限公司(2008年改为安徽五河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左春水人民币7.3万元2002年八九月份至2007年初,左春水为在协调该公司与环保部门、与周边群众关系上得到被告人徐社新的关照及事后表示感谢,先后八次送给徐社新人民币7.3万元。徐社新在上述事项中为左春水提供了帮助。该起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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