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行政处罚卷宗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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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卷宗 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案由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当事人承办部门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监督一科承办人员立案日期处罚决定结案日期归档日期存档时限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卷目录序号名 称页码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当事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来源巡查发现主要案情以及承办意见 承办人签名:201 年 月 日承办部门审议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执法机构审查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机关领导审批意见

2、签名: 201 年 月 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检查笔录 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案由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当事人承办部门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监督一科时间2014年 1月 日 时 分至2014年 1月 日 时 分现场检查笔 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见附图(共 页, 张照片)说明事项绘制人签名:年 月 日当事人 签名: 年 月 日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执法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记录人 签名: 年 月 日备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 问 笔 录案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时间:2014年1月 23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结束

3、地点: 询问人: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 ;单位和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地: ( 、 )告知:我们是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是: ,行政执法证件号为: 。现向你进行询问,请依法据实陈述事实。( )答: ( )问: ( )答: 第 1 页,共 2 页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 问 笔 录( )问: ( )答: ( )问: 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你是否同意? ( )答: ( )问: 请核实一下上述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 )

4、答:以上笔录均我口述,准确无误。 第 2 页,共 2 页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拟罚审批表 芜市建行罚2013第 号 案由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当事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事实证据及拟处罚意见2013 年12月24日,在对芜湖新华联国际广场老街项目5#院工程巡查中发现,该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拟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责令改

5、正,并处20万元整罚款。 承办人签名:201 年 月 日承办部门审议意见 签名:201 年 月 日执法机构审查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机关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违法通知书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 号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芜湖新华联国际广场老街项目5#院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

6、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的,责令改正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特此通知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 年12月24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送 达 回 证 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035号案 由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受 送 达 人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 达 地 点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建一科621室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违法通知书 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 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2013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2013 年 月 日留置送达事由留置送达在场证明人签名: 2013 年 月 日留置

7、送达人 签名: 2013年 月 日 备 注芜湖市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案调查终结报告2013 年 7月6日,在对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巡查中发现,该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芜湖市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预算造价为24000万元人民币,鉴于违法情节较轻,且未造成质量隐患,建议对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即人民币480万元整的罚款;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积极,建议对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24万元整。调查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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