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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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 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 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 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 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 政治 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 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

2、,政治效果和社会效 果。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 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 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 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 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 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

3、为, 造成被拆迁人伤亡。因而从出现 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 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 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 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 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 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 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 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

4、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 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 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 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 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5、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 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 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 问题。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 该技术规 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 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 情况不符。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 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 性规章。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 不执行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 应继续执行。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 还明确

7、规定, 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 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 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 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 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 性文件。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 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 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 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 造成未 能拆迁完毕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宏观调控或拆迁人拆迁资金短缺; 二是拆迁

8、政策与实际严重不符,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三是个别被拆迁人不切实际 的满天要价,导致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四是拆迁人的手续不全。(二)拆迁人以发展地方经济,超常规的开展拆迁工作为由,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 因而直接 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或者对共有财产只与共有人之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些行为均不被被拆迁人认可。(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这主 要表现为,拆迁人在

9、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中, 暗箱操作,同样的被拆迁 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又反悔、拒绝拆迁。有的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 决的补偿相差就更大。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五)有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人申请裁决时, 明知拆迁人是有违 法拆迁之处,但仍以维护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为由, 作出强制拆迁的裁 决。(六)个别被拆迁人不实事求是,在安置补偿问题上满天要价,想借拆迁之机,达到致富之目的,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按

10、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这时被拆迁人无理取闹,以暴力对抗执行,甚至有的被拆迁人以自 杀、自残的方式要挟,以达到其与实际不符的满天要价之目的。根据上述所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 点问题,究其原因绝大部分属于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房屋拆迁人所致。造成这些难点问题的原因,大体上可归纳以下方面。第一,近年来多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步伐过快, 有的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 了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尤其在城市经济建设和设立经济开发区上表现更为突 出。首先在城市建设上表现为二个方面,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切实际 的扩建商住楼的开发。其次为了招商引资,也是不切实际

11、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有的是在没有招商项目的情况下,先将征用的土地圈起等待招商,有的一等就是 几年。造成这一原因的根本所在,是有些地方政府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 上,存在着不符合当地的客观实际,不按经济规律搞建设,而是以超常规的思维 方式,无序的开展经济工作。第二,由于有些地方政府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存在不符合客观 实际的思想,该不符合客观实际思想主要表现为两点, 一是所建广场、马路严重 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标准太高。二是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也过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资金的短缺。由于该资 金的短缺,政府在制定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的规范

12、性文件时,其安置补偿金与市场实际差距较大,有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被拆迁人得 不到应有的安置补偿,导致一些农民长时间无房住、 无田种的问题。更有少数地 方政府违法征地拆迁,致使出现个别新的贫困户。对此,有的地方政府领导还不 以为然,认为这是为将来经济发展,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所实施的行为, 少数 被拆迁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克服困难,服从于发展经济这一大局。第三,有些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中,有的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地方政府制定的明显侵 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裁决。 还有的在裁决中明知拆迁人有违法 拆迁之处,还是以

13、服从和支持政府重点工程为由,违法裁决。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案件中遇到的难 点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 指出被告裁 决的依据明显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 被告则称,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地方 人大或政府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的,如果法院不认同该规范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到 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因而也就影响到城市经济 建设。对此,人民法院就处于两难境地,一难是如果人民法院以被告作出的行政 裁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合法有效性, 判决撤销其裁决,这是有法律依据 的,从案件本身判决也是正确的。但这样判决人民法院将会被说

14、成是不服务和支 持地方经济建设。二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裁决,这就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民法院在遇此两难的问题处理上, 由于现行人民法院管理 体制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 同时,服务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 会稳定,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所在。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是不及时给予 判决维护或撤销,而是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 补偿协议后,由原告撤回起诉。二、解决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方法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和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有些地方政 府不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违法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集体上访,暴力阻挠拆迁,甚 至造成人员

15、伤亡等严重不稳定因素, 已引起了国家最高层的重视。为此,国务院 还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 会议总的要求是:端正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坚决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 功近利,大拆大建的行为,拆迁中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拆迁补偿 符合市场化要求,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此,建设部、国土资源 部等相关部门也立即行动起来,有效地开展工作,如有的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 地,其相关地方政府官员已被严肃查处。就全国而言,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 法拆迁起到了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无疑是给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 征地案 件创造了一个从未有的良好外

16、部环境。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虽然有了一个前所未 有的良好外部环境,要从根本上解决难点问题还不能一步到位。 为此,笔者认为 还应采取以下方法解决房屋拆迁、征地行政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一,以目前已有的良好外部执法环境为基础,主动与地方政府保持和沟通, 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使他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要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保护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不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如遇有些类情况,要有理 有节的向他们解释清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人 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人民法院会在人民群众中丧失公信力, 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担当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 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对房屋拆迁裁决的审理,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如有违法裁决,特别 是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应当及时裁判,决不久拖不决,让裁决机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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