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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商办产函20169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指由省级财政拨付我市,用于支持我市承接东部沿海和境外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促进全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承接东部沿海和境外产业转移,重点引进带动力强、技术先进的外向型加工贸易大项目;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加工贸易占比,扩大进出口规模。第四条 资金由财政和商
2、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并组织实施,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六条 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第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本资金支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加工贸易外向型大项目专项招商引资和产业对接活动,对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
3、设备租用、材料印制、展览展示及宣传费用等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二)支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入我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在我市发生进出口实绩。对由东部沿海地区(主要指北京、天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等省或直辖市)转移至我市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达到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的给予150万元一次
4、性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支持承接境外跨国公司、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生产型企业,开工建设新项目,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在我市发生进出口实绩。对由境外跨国公司、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按照上述第(二)项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四)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等费用给予补助。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合作,开
5、展加工贸易技能培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充分吸纳人员就业。技能培训补助采取先培训后补助的方式,培训人员中当年新录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八条 资金申报材料:(一)共性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申报承诺书(附件1);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4、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证明、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企业类型应为经营加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若数量较多,可提供重点几个);5、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个性申报材料1、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报资金的,还需提供:(1)活动方案及活动现场照片;(2)费用明细清单(场地
6、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用、材料印制、展览展示及宣传费用等)及发票复印件;(3)客商名片复印件和背景资料;(4)活动总结;(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2、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申报资金的,还需提供:(1)东部沿海地区企业与我市加工贸易企业的关联性证明材料(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股权关系等);(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3、符合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申报资金的,还需提供:(1)境外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系统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境外世界500强应提供入榜名称(财富或福布斯500强榜)及入榜年度,并经市级商务部门核实;(3)其
7、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4、符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申报资金的,还需提供:(1)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审计证明原件;(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5、符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申报资金的,还需提供:(1)培训方案(应提前向所在辖区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天数、负责培训的高校或职业技术学院情况等);(2)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培训合同或协议以及发票复印件;(3)培训人员花名册(新录用员工提交签订的劳动合同);(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在充分考虑具体项目的前提下,采取因素法将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并采
8、取项目法具体补助到县(市)、区、开发区或单位(含企业)。原则上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条 项目申报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下发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可根据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相关单位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项目,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由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审批。项目实施单位在上报材料时,老项目须附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市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引入有关技术和产业方面的专家、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建立科学的评审论证机制。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对拟推荐和支持的项目应分别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
9、示期7天。第十二条 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选择推荐项目时重点考虑其当年上缴税收、吸纳就业等社会贡献情况。第十三条 资金实行备案制度,市商务、财政部门每年将审核补助的单位和项目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评估”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材料,各县(市)、区、开
10、发区商务、财政部门整理汇总后向市级商务、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将对县(市)、区、开发区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第十七条 市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的制度要求,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接东部沿海和境外加工贸易产业转入我市成效,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加工贸易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第十九条 本细则可根据每年省商务厅、财政厅确定的支持重点或要
11、求适时进行修订。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附件1:申报承诺书本单位承诺:1、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2、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产品联 系 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时间职工人数单位地址注 册 地开 户 行帐 号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 万元净利润 万元缴税总额 万元加工贸易进出口万美元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资产总额 万元流动资产总额 万元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资产负债率四、申请项目情况申请奖项类型申请金额 元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符合性审查意见(须明确写明审查意见)(商务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