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DOC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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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二年八月目 录前言2目录31总则 52名词术语 5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3.1监理单位 63.2监理机构 73.3监理人员 9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5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13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13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146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166.1 工程开工 176.2工程质量控制 176.3工程进度控制 196.4工程投资控制 21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6.7信息管理

2、376.8 工程协调40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7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7.1工程保修 418其他 418.1奖励 418.2赔偿 41附录 42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42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44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47附表 附表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附表B 监理机构审核表 附表C 监理机构汇报表 附表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 1 总 则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

3、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1.0.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1.0.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1.0.6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强调合同管理,发挥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并注重加强计算机辅

4、助监理工作。1.0.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4 项目法人和有关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1.0.8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目标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合同责任。1.0.9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 名词术语2.0.1 监理单位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具有

5、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2.0.2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合同实施责任的组织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2.0.3 监理人员 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2.0.4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委派;是监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2.0.5 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6、书并按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监理工程师可负责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在授权范围内的监理文件签发权。2.0.6 监理员 是指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监理员承担现场具体监理工作,不具有审批、指令等监理文件签发权。2.0.7 施工监理 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施工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和保修期阶段监理。 2.0.8 监理服务 是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及行使合同权利的过程。2.0.9 监理规划 是指

7、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编制的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2.0.10 监理实施细则 是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的,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11 保修期 是指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开始,至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是工程建设项目向项目法人移交后,施工企业对所移交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的缺陷修复、补建直至重建责任的合同期限。2.0.12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

8、3.1.1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1.2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守法、诚信、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施工企业、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4 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5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9、获取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以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委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监理人员。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3.1.4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将监理人员及时派驻到监理工地,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3.1.5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风险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3.1.6 监理单位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3.1.7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

10、级监理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并建立考核手册。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人员奖、惩制度。3.1.8 监理单位要根据有关资格年检的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表,提交包括项目法人的书面评价意见在内的有关材料,按时参加年检。3.1.9 两个和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联合承揽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须有联合监理协议,并在监理投标时提交。联合监理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监理联营体资质按照较低一方的资质认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责任方派出。3.2 监理机构3.2.1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3.2.2 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1、选择

11、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2、对施工企业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审核权。3、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工程设计文件的核查权。只有经监理机构核查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6、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的处置权。7、对工程建设实施中技术问题的建议权。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涉及关键线路和影响较长工期时,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

12、、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的检查、检验、确认权。1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权。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3、对施工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的审批权。14、工程款计量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法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15、要求施工企业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建议权。3.2.3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姓名、监理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施工企业。需要调换监理工程师时亦应通知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3.2.4 监理机构须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

13、制度,并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3.2.5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交通、生活及检测设备和仪器,独立进行监理及检测工作。3.2.6 监理机构未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资料。3.2.7 监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施工企业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3.2.8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应将履行合同期间从项目法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规范等如数归还项目法人,并履行保密义务。3.2.9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法人的授权范围行使权限。项目法人不能擅自变更监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定。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实施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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