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合站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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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怀安制梁场试验室张呼铁路工程项目拌和站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印发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工地混凝土拌和站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张铁路工程201526号)要求,稳步推进梁场混凝土拌和站信息化建设,实现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规范混凝土拌和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混凝土拌和站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采集、储存、传输、统计分析生产过程数据,达到监控混凝土 生产过程及质量追溯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怀安制梁场试验室。第四条 由工程管理部牵头推进混凝土拌和站信息化系统建

2、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系统建立第五条 设备、设施及接口要求混凝土生产系统必须采用工控电脑,且工控电脑禁止安装自动还原系统。最低配制CPU性能不低于因特尔奔腾四处理器2.4G,内存不低于1G,硬盘容量不低于80G,操作系统所在分区剩余空间容量不低于2G,操作系统不低于Windows XP版本。具备良好的移动GPRS信号覆盖、或者 2M以上宽带。数据采集时须实时、逐盘、不可修改。数据传输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传输过程采取加密方式。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梁场管理职责1、由梁场试验室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定期登陆(每周不少于2次)系统,利用系统的监管功能盯控拌和站混凝土生产情况、报警情况等进行分析和管理。

3、2、明确信息化的相关要求,组织对拌和站信息化系统建立进行初检。3、定期对拌和站信息化系统进行专项检查,每月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4、收集汇总拌和站信息化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厂家沟通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七条 拌和站管理职责1、建立梁场混凝土拌和站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2、配备专职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监控。3、开盘检查信息系统工作状态并建立检查记录。4、负责梁场拌和站信息化系统设备的保管、日常维护工作,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项目部核备,并与厂家协商沟通解决 ,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四章 报警设置及超标处理方式第八条 初级报警:每盘粉料(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拌合用水

4、)、每盘骨料(粗、细)偏差值为25%。初级超标报警后应在驻地监理见证下进行混凝土性能测试,结果满足要求的可以正常使用,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用于正式工程。当一台拌和机出现连续5次及以上初级超标报警时,驻站监理和拌和站相关人员须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跟踪观察,采取纠偏措施,留存纠偏记录。此阶段生产的混凝土降级使用或当废品处理。第九条 中级报警:每盘粉料(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拌合用水)、每盘骨料(粗、细)偏差值为510%。当出现中级报警时,驻地监理和拌和站相关人员须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跟踪观察。当一台拌和机出现连续5次及以上中级超标报警时,监理单位对拌和机组下达停工令,并会同拌和站相关负责人采取纠偏

5、措施并留处理记录备查。此阶段生产的混凝土降级使用或当废品处理。当降低强度等级使用时,须留置强度和耐久性试件,保留误差记录,日后进行质量追溯。第十条 高级报警:每盘粉料(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拌合用水)、每盘骨料(粗、细)偏差值为10%及以上。当出现高级报警时,监理单位和梁场相关人员须对混凝土超标原因进行分析,采取纠偏措施,并留存处理记录备查。当一台拌和机出现连续3次高级超标报警或12h内出现5次高级超标报警时,监理单位对拌和机组下达停工令,并会同梁场拌和站相关负责人共同分析超标原因,制定纠偏措施后方能恢复生产,处理结果由监理单位报张呼指挥部留存备查。此阶段生产的混凝土当废品处理。第十一条

6、对拌和时间报警,当拌和时间连续达不到标准规定值(不低于120s)或单盘拌和时间达不到标准规定值得80%均会为时间报警。对于时间报警,在驻站监理见证下进行混凝土性能测试,结果满足配合比设计要求的,可以正常使用,不满足要求的应当降低标号使用或不得用于正式工程。第十二条 拌和站信息管理员、拌和站站长应在24小时内对各级报警进行闭合整改 ,并及时提交拌和站计量、拌和时间超标及处理台账,超标处理方法及结果须保留影音文件,站长复核、监理签字确认。 第五章 考 核第十三条 梁场每月23日对拌和站进行一次月检考核。第十四条 对每月上报资料及时,台账和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充分,没有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中奖励

7、拌和站站长1000元、信息化管理员500元。 第十五条 在检查中如有弄虚作假、故意破坏信息系统、上报资料不及时、报警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梁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其中拌和站站长处罚1000元、信息化管理员处罚500元。 第十六条 拌和站信息化管理工作 ,如有被张呼铁路客专公司或者铁路总公司检查(或信誉评价)中通报批评扣分的,梁场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试验室将对梁场混凝土拌和站信息化管理情况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以下行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认定,视情况轻重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配置专职信息化管理人员或人员资质不满足要求。 2、未制定信息化管理办法或内容不健全。 3、擅自改变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造成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不正常或传输虚假数据;故意停用、破坏、删除、卸载、改造监管系统硬件和软件,擅自修改上传数据。 4、由于维护不到位,造成系统工作不正常或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联系维修处理,造成大量数据未及时上传。 5、不按规定录入生产信息,如工程名称、施工部位、强度等级、配合比信息、操作手登陆信息,经多次警告拒不整改。 6、若出现报警,未及时处理或报警闭合整改资料不完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怀安制梁场试验室负责解释,2015年5月12日起执行。- 3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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