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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抹灰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吴住建201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墙体及顶棚抹灰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控制抹灰层出现酥松、开裂、空鼓甚至脱落等现象,根据新颁布的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结合已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强调如下有关事项:一、材料要求1、抹灰砂浆所用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并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2、内墙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Pa。外墙抹灰砂浆宜采用防裂砂浆,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3、地下室及潮湿环境等要求
2、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水泥砂浆或预拌防水砂浆。4、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二、施工要求1、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同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抹灰总厚度超过50mm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强措施。2、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灌孔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块材强度的1.5倍。3、冬期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保温措施。抹灰时环境
3、温度不宜低于5。4、抹灰砂浆的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抹灰实际使用材料及用量应与配合比试验相一致,严禁未经材料检测及配合比试验擅自使用外加剂。三、检测要求1、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抹灰砂浆应留置试块,内墙抹灰砂浆试块留置检验批数量为每50自然间不得少于1组(大面积房间及走廊按抹灰面积以30平方米为一个自然间),不满50个自然间的,应留置1组;外墙抹灰砂浆试块留置检验批数量为抹灰面积每1000平方米留置1组,不足1000平米的,应留置1组。试块的养护与实验室养护条件相同。3、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外墙、顶棚抹灰工程,以抹灰面积5000平方米为一组,进行拉伸粘结
4、强度检测,不足5000平方米也应取一组。其中,抹灰砂浆粘结强度最低不应小于0.15MPa,顶棚等处聚合物水泥抹灰砂浆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外墙已做保温层与基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的,可不再重复做检测,但试块必须留置。4、内墙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在现场对内墙抹灰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检验批与不合格试块对应,并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外墙或顶棚抹灰工程中试块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或拉伸粘结强度不合格时,应在现场对外墙或顶棚抹灰砂浆加倍取样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并以现场检测结果为准。四、验收要求1、抹灰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提前对抹灰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尺量、敲击、手摸、观察、划痕等手段,对抹灰工程的垂直度、平整度、空鼓、表面强度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返修或返工,并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2、抹灰层与基层之间以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落,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3、抹灰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4、自2012年4月1日起组织主体结构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厂区内建筑除外),均应执行以上要求,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