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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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

2、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A)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 2、船舶保安信息报告表(必要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 4、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B)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7、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

3、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受理部门:指挥中心及蓬莱、龙口、莱州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

4、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

5、名单(无旅客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6683618(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受理部门:各海事处 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

6、,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

7、载危险货物的船) 9、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方式:烟台港区海事处6742557;蓬莱海事处5635593;龙口海事处8858913;莱州海事处2784225;长岛海事处3211395;海阳海事处3311931;牟平海事处4228340(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 请 人:船舶驾驶员、船长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

8、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9、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船舶技术证书 7、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10、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1、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2、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方式:烟台港区海事处6742557;蓬莱海事处5635593;龙口海事处8858913;莱州海事处2784225;长岛海事处3211395;海阳

10、海事处3311931;牟平海事处4228340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

11、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复印件 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1、申请签发临时

12、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

13、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复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与

14、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

15、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二)船舶文书核发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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