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45979546 上传时间:2024-02-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docx(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XX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徐民二(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X室。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X。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X,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嵘独任审判,于20XX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委托代理人谢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2、,20XX年1月起,原告对本市徐汇区柳州路600弄8号千鹤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原告之前管理该小区物业公司为上海申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千鹤大厦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自20XX年1月原告接手后,与原告延续执行。租赁费包括租金及管理费,每季度租金550元,每半年管理费700元。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20XX年9月11日,被告支付了至20XX年11月30日的租金以及至20XX年2月28日管理费后;就不再继续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20XX年为了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确定下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但合同签订后,被告仍

3、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应当按原先约定的租赁费标准向原告支付广告位租赁费。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电梯广告位租赁费3,550元。2、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142元。3、支付原告档案资料查阅费40元被告辩称,被告的确租赁原告管理物业的电梯广告位。对原告诉请中计算的租赁费无异议。由于被告资金方面出现一些问题,确实从20XX年11月之后,没有支付原告广告租赁费。但20XX年1月,被告在更换广告位上的广告画时,遭到原告的保安阻挠,不让被告继续更换广告画。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原告原因致使被告无法上画的,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XX

4、年11月27日,原告与上海市柳州路600弄8号、10号、12号上海市徐汇区千鹤小区8、10、12号小区业委会,就本市柳州路600弄千鹤小区8号物业管理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仍对该小区进行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直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在原告进驻该小区之前,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案外人上海申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管理该小区物业期间,将柳州路600弄8号楼内的电梯轿厢内壁租赁给被告,作为广告上画位,并按照电梯广告位每季度租金550元,每半年管理费7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原告接手后,

5、继续按原物业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电梯广告位租金及管理费,被告也按时履行。20XX年9月11日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0XX年9月至11月30日的电梯广告租金550元以及20XX年9月至20XX年2月28日的电梯管理费700元之后,就不再向原告继续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20XX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租用其所辖楼宇千鹤大厦内的电梯轿厢内壁位置,用于悬挂镜框式广告屏。甲方提供二部电梯,每部电梯轿厢内提供三面广告位,共计六面广告位。乙方在进行安装广告画框和画面工程,以及日常维护检查前须通知甲方,甲方提供便利,并配合乙方人员工作。甲方应确

6、保乙方画框整体的清洁,并尽量保证画框不受损坏。电梯轿厢内之广告画面中只注明乙方为总代理,未经乙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租赁的广告位,甲方对此负有协助管理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毁坏、更换乙方的电梯画框及广告内容。若发生甲方因故中止对广告位所在楼宇的物业管理,甲方应将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交给接管的物业公司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与新接的物业公司协商合同继续执行事宜。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合作均未提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如有异议,则重新签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每年每部电梯租赁费1,600元,合计3,200元。租赁费以季度结算,共计800元。甲方应在乙方付款

7、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正规发票。乙方在第二季度开始后10天内支付本季度费用,以实际安装广告画框的数量支付租赁费用。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若有违反,甲方可要求乙方在延付期内支付滞纳金。如果甲方除不可抗拒因素以外造成乙方无法上框,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0XX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之前,将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租赁柳州路600弄8号电梯轿厢广告位的租赁费2,元,付至原告处。因被告仍不予理睬,遂原告起诉。为此,原告支出了查阅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档案资料查阅费40元。以上

8、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千鹤小区业主委员会情况说明、被告缴费发票收据、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催款通知、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虽20XX年9月1日之前,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广告位租赁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电梯广告位的租赁费。至于被告辩称20XX年1月由于原告原因被告不能更换广告画,被告可解除合同。但被告既没有书面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又在20XX年的9月1日与原告签订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故此,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

9、行。按合同约定电梯广告位租赁费每年应当为3,200元。而原告主张由于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实际履行,20XX年9月1日之后的广告位租赁费依照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签订前的标准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广告位租金,依照每月元计算,计1,元。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广告管理费,依照每月元计算,计元。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赁费,为元。共计3,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档案资料查阅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10、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广告位租赁费人民币3,元。二、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42元。三、被告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档案资料查阅费人民币40元。四、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嵘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