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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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格案】1733年,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中他批评当时的总督威廉科斯比允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他提起诉讼,并遭逮捕。根据传统的普通法,他肯定是有罪的,因为当时普通法的格言是“事实越真实,诽谤的可能就越大”。凡是对政府进行批评,不管内容是否真实,一律视为诽谤,若言论属实,其煽动作用更为明显。所以事实是比谎言更大的诽谤。1735年8月4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为他辩护的律师汉密尔顿指出,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不是诽谤。最终陪审团做出无罪的裁决,曾格获释并成为美国新闻界的英雄人物。这一案件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

2、碑,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第二,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第三,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要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有法官个人决定。这三条原则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争取新闻自由的道路走到了目的地。【沙利文案】1960年代初,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份政治广告,该广告由亚拉巴马州的4名黑人牧师制作,描述了南部民权运动发展状况,呼吁各界支持黑人的斗争。但广告中有几处的描述与事实有细微的差别。亚拉巴

3、马州一位名叫沙利文的公务员向该州法院起诉,控告纽约时报和四名广告制作人犯了诽谤罪。州法院判决沙利文胜诉,判罚被告500万美元罚款。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九名大法官一直同意,亚拉巴马州法院侵犯了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大法官布伦南指出,在讨论重大公共问题时,难免出现一些“与事实有出入的说法”,但这种现象应得到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表达才有生存空间。该判例的意义在于它大大扩展了言论及新闻自由的范围。确定“媒介有权批评政府”,当公职人员以不实批评控告新闻界诽谤,不构成诽谤罪,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怀有实际恶意。美国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对美国新闻法的发展发挥了相对重要的作用,到了20世纪8

4、0年代,在经过200多年的曲折发展后,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日益成熟的、以“保护和适当限制新闻自由”为主要特征的新闻法制。【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具有其他人格权所共有的特征,即法定性、人身专有性和与财产关联性。法定性是指名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我国的宪法和其它法律都有关于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人身专有性是指名誉权和特定的名誉主体是密切关联的。公民或法人从出生或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誉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剥夺。同时,这种权利只专属于名誉主体享

5、有,不能继承或者转让。与财产关联性是指人格权本身不是财产,只是一种社会评价,所以名誉权本身是不具有财产权内容的,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名誉权又是和财产权密切相联。如一个名作家的文章,其稿酬可能是一个普通作者的数倍乃至数十倍。但是,名誉权只同财产权存在关联性,而其本身不是财产权。【知情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隐私权】公民具有保持其与社会及其他人无关的私人事务、在其本人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这包括两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

6、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媒体审判】媒体对司法的干预,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市区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媒介审判”会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概念,造成群众实行混乱。因此,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米勒准则】“米勒准则”时期是美国制裁隐晦出版物品的司法准则经历的第三阶段。新准则修正了“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

7、列条件: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地的社会标准,作品从整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怎样防范新闻泄密】(类型)新闻泄密行为可分为故意泄密行为和过失泄密行为两种。故意泄密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密失控、国家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是一种自学的有意识的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过失泄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行为人

8、无意识、无目的的泄密行为。四项保密制度: 一、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四、新闻发布制度。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表现及抗辩事由】侵犯隐私权: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侵扰他人生活自由行为;收集他人隐私;窃取他人隐私;公开他人隐私;利用他人隐私;侵入他人私人生活区域正当理由辩护 用事实证明公正评论辩护特许权辩护 1、记者在报道某些事件时可以完全规避法律责任,如政府的文书、档案等,但前提是其必须是真实的、公正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2、对政府官员及法院上的言论进行报道3、人大代表的提案4、权威来源,如法律认定的事实(判决

9、书) 国务院公报 国家各部门发布的蓝皮书等媒体必须态度明确,发现错误马上更正道歉,“改到满意为止”,动用一切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实际恶意】真实恶意,也译为真正恶意、实际恶意、实质恶意,美国法律名词,是美国法院用来规范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准则之一。这个原则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2000年7月7日,中华民国大法官会议发布的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案,也采纳了这个法则。这个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

10、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诽谤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中华民国大法官认为,“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大法官苏俊雄提出的协同意见书,对此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并非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并非因重大的过失或轻率而致其所陈述与事实不符,皆应将之排除于第310条之处罚范围外”。 这个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以防止寒蝉效应。【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

11、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队协作精神【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相对)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

12、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我国新闻法的渊源】(宪法、其他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政策、纪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都散落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中。【我国新闻法体系特征】(优缺点、要做的努力)内容不完备,有些法条还需完备,新的法条急需出台。义务本位,只规定义务,没有明确权利。因为没有基本法的支撑

13、,所以有些具体权利不能落实,造成“有法难依”的现象。【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和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同时新闻自由还包括新闻工作者采访的权利以及媒介出版、传播的自由。但是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在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基础上,还要依法限制言 论出版自由。我国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干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集体

14、的利益。明确规定出版物和广播电视媒体不得刊播的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宣扬淫秽、宣传邪教迷信或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结合实际谈谈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媒体的报道太疑会对司法起到一定的影响,或者是在个案方面,或者是在司法制度方面。媒体的宣传与监督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此外,媒体监督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增强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降低了司法专横的可能性。媒体的过度介入,将会对司法造成一定的冲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乃其天职,也是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它一方面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障碍。恰恰相反,舆论监督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工正的实现。【五角大楼文件案】(新闻自由与国家秘密的冲突,两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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