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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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 诉工作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共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件,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党 员和员工群众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 形式,向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及公司内部党 员、党员领导人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

2、原则(一)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按照党章、 党内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章程和规定处 理问题;(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起信访举报件;(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认真处理员工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在对信访件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中, 注意保护检举人;(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问题;(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企 业。第二章 信访件的受理范围第五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

3、其他党内法 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 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 理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第六条 受理对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对象贪 污、侵占、受贿、以权谋私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的其他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 的申诉。第七条 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于纪检监 察部门受理范围:(一)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对 干部使用及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二)员工的工作调动, 工资待遇、 工龄计算, 离退休、 退职问题,员工劳动争议问题

4、,毕业生分配、招工等问题;(三)军队复、转军人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四)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五)员工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撤销原判后的善后 处理问题;(六)劳教、劳改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 置问题;(七)劳动就业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八)有关专利纠纷、荣誉称号和职称等问题;(九)经济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破产问题; (十)员工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第三章 处理信访件的程序和方法第一节 处理信访件的分级管理第八条 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纪委成员违反党 的纪律行为的信访件, 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后, 进行初步核实。 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报告同级党组织

5、后报上级纪检组织批 准。纪检部门收到对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 纪检组织处理。纪检部门收到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按党员管理权限, 由其所在单位的纪委处理。监察部门收到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信访件,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重大 问题应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 直接调查处理。第九条 经过初步审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国资委查办案 件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 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组织、纪委或监察部门承办。第二节 处理信访件的基本方法第十一

6、条 做好来信(电子邮件)阅读、来访接待、来 电接听工作,并进行记录、整理、登记、分类和筛选。对不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登记后转有关部门办 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件, 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对象, 区别轻重缓急,分别按自办、交办(报结果) 、转办、留存 等方式办理。第十二条 建立重要信访的请示制度。重要信访是指由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 属于检举、 控告、 申诉,内容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 重要问题。重要信访应填写“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单” (见附 件一),附原信或上访材料,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纪检 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呈纪委领导阅批后,落实办理。第十

7、三条 一般信访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 原则处理。属于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予以转办(不要求报结果)。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不构成违纪案件的轻微违纪 行为,情节简单,界限清楚,或者虽系一般性错误,如不及 时制止,有可能发展为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可以将这类 信访中反映的事实摘要填写“信访反映通知书” (见附件二) 发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政组织,转交或直接发给当事 人,由其说明情况、表明态度或检讨纠正,经所在党政组织 签署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反馈。第十四条 来信内容对工作毫无参考价值,来信人无实 际问题需要解决的信件作留存件处理。留存件包括以下几 种:1. 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信访;

8、2. 反映问题语无伦次,不知所云,内容模糊;3. 反映的问题不涉及具体单位、 具体事项和个人, 难以 查办的;4. 复制的多余信件;5. 无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等。留存信件一般保存一年后销毁。第十五条 重要信访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或转交下级纪 检监察部门督促催办并要求报结果。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完结后,对署名举报信访件,应将 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告知信访人。1. 对检举控告内容属实的应酌情予以鼓励;2. 对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的,应向其说明情况;3. 对明显的错告, 应向其说明事实真相, 并希望其全面、 客观、公正地看问题。对党、政纪申诉,应将复议复查的结果通知申诉人,尤 其对维持原处理结论的申诉人

9、要讲明政策依据,以使其停止 信访活动,服从复议复查的结论。对来信人回复时,对他们 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重视,经认真研究后给予反馈。第四章 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 范围及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范围:(一)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党的组织、党员、 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和申诉;(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 员和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重要申诉;情况紧急,将要发 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不正之 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侵害办案人、 举报人合法权利,打击办案人、举报人的问题;案情单一, 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三)对要求

10、查报结果的信访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久 拖不决、逾期不报,或上报结果搪塞敷衍;承办单位因办案 经验问题,上报情况不清楚,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此类信访件可转为直接查办的信访件;(四)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第十八条 对直接查办的信访件须履行审批手续,属于 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 核批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分管领 导审核批准。对需要核查的线索,承办人应提出初步核查的 意见。第二节 直接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直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进行,也 可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第二十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

11、查报告。调查报 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实 施情况,错误性质,认定的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 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 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第二十一条 有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报请有关领 导批准并予以落实。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案归档第五章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办理第一节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一般是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下级党的组织、党员和企业监察对象 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申诉。第二节 信访件的交办第二十四条 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重要群众 来信来访按照

12、信访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请下级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并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纪检监察 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或复印件、摘抄 件)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 与沟通。第三节 信访件的承办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和承办。承办或再转下一级单位办理须经本级党组织、分管 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交办的信访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押和拖延。对需 要推迟办理的,应向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说 明。因拖延、扣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 和相

13、关人员的责任。第四节 信访件的督办第二十八条 信访件督办的重点(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 3 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件;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 个月内未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二)已经报告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补 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件;(三)久拖不决,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积案(指查 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 ;(四)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件;(五)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件。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件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汇报、通报报结情况、调卷等形式进行。督办人员要适 时向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记

14、录内容 包括督办时间、采取形式、办理情况及交办单位、承办单位 对信访案件办理意见) ,整理后及时将督办情况向领导汇报。第三十条 督办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保守秘密。信访件的内容、办理情况、督办意见 等不得泄漏;(二)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 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领导报告, 经研究后作出答复;(三)落实督办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部 门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塞责。第五节 信访件的结果回报第三十一条 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件,必须以书面报告并附相关必备材料的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并以纪委的名 义,加盖公章上报,禁止用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呈报单位必

15、须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表明态度,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程度作出“属实、 部分属实、 不属实” 的认定, 同时对信访件提出结案、 了结、 销案、移送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 应由纪委、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对不 需要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签字后上 报。第三十四条 检举、控告信访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 有:(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二)检举、控告人对调查报告的意见。在检举、控告 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 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或处理决定;(四)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匿名的检举、控告,上报结果时可不附有检举、控告人 对调查结论的意见。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应予注明。第三十五条 申诉件结果回报的必备材料有:(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 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 调查报告的结构应该包括标题、开头、调 查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部分。在调查报告结 尾,信访案件的承办人员应签名并标注成文日期。(一)标题部分一般采用“关于 XX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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