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45940418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信托实务中的会计核算难点问题探讨(一)【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委托人对投资信托项目合并范围的考虑相关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该准则整合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实体 (SIC12),主要对“控制”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强调了“实质控制”、“实质权利”等考虑因素。该准则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2014年2月17日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的IFRS10发布了企

2、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上述修订主要对“控制”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提供了更多关于确定控制的指引,控制仍是判断合并与否的标准,但合并的程序则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准则从根本上掐断了仅考虑被投资公司50%以上表决权或50%以上损益等局部片面倾向和单纯量化倾向。该修订后的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

3、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故在判断信托产品是否需纳入委托人合并范围时需就权力、可变回报敞口及权利和回报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利用职业判断确定需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实务中的处理及考虑因素经访谈多家委托人了解,除部分委托人因母公司为在H股上市并适用国际会计准则而需要将自有资金投资信托项目达到控制的项目报表报送母公司外,其他委托人均尚未就该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影响进行考虑。会计处理分析在考虑信托项目是否

4、需纳入合并范围,需对以下事项进行考虑:委托人的权利:从信托项目的目的及设计来看,无论是融资方还是委托方发起的信托,均是通过信托公司这个渠道实现融资方向委托方融资的目的。信托项目的成立是委托方、融资方、受托人就信托结构设计等,达成一致的结果。尽管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也会参与到信托结构设计中,但最终的结果是所有参与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确定的。信托项目只有在募集期内募集足够资金后信托项目方能成立。在信托成立之时,信托公司与委托方之间签订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同时与融资方之间签订信托贷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等合同。通常在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对于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等重大

5、事情的决策,需要受益人大会来进行表决,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当信托公司仅作为受托人,不持有信托份额时,无法进行表决。故信托公司仅作为受托人无法主导信托项目的相关活动,对于该类投资信托公司主要是代表其它投资者作为代理人行使其权力,不控制被投资方,而真正拥有控制权利的是委托人。如果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份额,同时作为委托人: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稿)未对持有比例低于50%的控制权进行严格规定,实际控制的投资比例下限主要基于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实际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进行确定。这里我们仅借鉴了IFRS10中对于投资比例要求的相关说明进行分析。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

6、的受益权,且持有比例高于5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三条: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信托公司需将该类信托项目合并。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且持有比例大于等于20%小于等于5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四条,当投资者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时,应综合五项因素进行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方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

7、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因此,若未有其他一方持有比例超过信托公司持有份额,该信托项目需考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若信托公司直接持有信托项目,且持有比例小于20%,我们需进一步分析可变回报比例的影响。在考虑信托公司对被投资信托项目享有的可变动报酬风险敞口时,我们考虑了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信托项目收取的佣金(薪酬)以及其持有的直接权益的综合影响。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均约定了固定佣金报酬和业绩佣金报酬:固定报酬是基于实收信托余额的一定比率按年收取;业绩佣金报酬即浮动报酬主要是信托公司管理信托项目的超额收入部分,由于该部分金额很小,且只有当信托项目清算结束时可以确定,故在评

8、估时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故一般信托公司面临的可变报酬风险敞口是:(其享有的投资收益部分+固定佣金报酬)/(信托项目整体投资收益+固定佣金报酬)。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固定佣金合计达到可变动报酬总额的20%及以上时,信托公司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面临较大的可变动报酬的风险,并且存在通过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可变动报酬的能力;因此,对于该类投资,信托公司控制被投资方。对于信托公司持有直接权益连同享有的固定薪酬未达到可变动报酬20%的信托项目投资,信托公司的现时权力非常有限,面临中等的可变动报酬影响,且没有迹象表明其能够通过拥有的权力影响可变动报酬的动机及能力;因此,对于该类投资,可以得出信托公

9、司不控制被投资方,无需编制合并报表的结论。委托人对所持有信托受益权相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定义信托受益权是指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由于信托资金投向不同,信托可分为贷款类信托、股权类信托和组合投资类信托等。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属于金融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应收款项类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10、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实务中的处理及考虑因素对于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由于各信托公司持有期间以及持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不尽相同。经查看68家信托公司

11、2013年财务报表及对部分信托公司的访谈了解,多数信托公司将信托受益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将相关投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或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分析不同信托受益权由于其性质和特点不同,在考虑其会计分类时也有所不同。以下针对几种常见信托受益权,对其性质以及相关会计分类进行分析:贷款类信托:贷款类信托是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信托业务包括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金贷款信托和由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委托人确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流

12、动资金贷款的形式将资金提供给既定的资金使用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信托收益。由受托人(信托公司)确定管理方式的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可包括信托公司自身)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确定管理方式并以受托人名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给委托人的资金信托业务。从实务上看,贷款类信托的委托人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对信托贷款的融资方、期限、利率、费用等关键合同条款在信托项目设立时就已确定,委托方在投资时已能够准确计算现金流的金额和回收的时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

13、融资产”。该类信托主要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用于对既定融资方的贷款,具有类似贷款的性质,且有相对固定的收益与期限,没有活跃交易市场报价。我们认为委托人可以考虑将持有的该类信托收益权分类为应收款项类投资。当然实务中多数信托公司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公允价值的获取也系一大难题。股权投资类信托:股权投资类信托是指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受让股权、增加资本金等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或具有良好成长前景的企业。委托人购买股权类信托一般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该类投资以持有股权获得的收益(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和分红等

14、方式获得的)作为信托收益来源。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回报金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不符合应收款项类投资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应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信托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的活跃二级市场,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故只能用估值技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实务中,也有部分股权合同明确指定合格投资人在信托合同到期时以固定价格进行回购的退出机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类投资获取固定回报,符合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定义。组合投资类信托:组合投资类信托是根据委托人风险/收益的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

15、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这种信托不仅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在收益分配上也具有多种形式。对于组合类信托而言,由于其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基金等收益率及投资期限不固定的资产,可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信托产品不存在公开交易的活跃二级市场,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信息,故只能用估值技术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