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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工程名称:第一局部 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包括: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内容的工期;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增加承包人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及设计变更所需的工期;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建议:到达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
2、收标准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质量保修书12、相关方平安管理协议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展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3、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 包 人: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合同专用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账 号: 账 号:邮 政 编码: 邮 政 编码:公证意见:经办人: 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局部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
4、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
5、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
6、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7、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抑制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
8、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 质量保修书(11)相关方平安管理协议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
9、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
10、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
11、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
12、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