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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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业务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版次:2013年第1版国际结算第 8 页 共 8 页泰安市商业银行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3第三章 来单处理3第四章 付款及拒付处理5第五章 档案管理、统计与报告制度7第六章 附则7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进口跟单代收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制度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跟单代收业务(下称进口代收)系指本行作为进口方银行(代收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方(付款人)提示单据,并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手续的一种国际贸易结

2、算方式。本办法所称付款交单(D/P),系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一种跟单托收方式下单据交付办法。本办法所称承兑交单(D/A),系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跟单托收方式下单据交付办法。第三条 进口代收业务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托收行的指示办理,本行按照托收行指示办理进口代收业务,只提供传递单据并代收款项服务,同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不提供信用担保,对代收款项能否收妥不负任何责任。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四条 各支行负责辖内客户的维护、业务资料的传递以及付汇资金的督促和落实。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岗负责进口跟单

3、代收项下业务受理及在国际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第六条 总行内审部负责对进口代收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第三章 来单处理第七条 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岗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面函后,应办理来单登记,对照面函内容清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审核要点如下:(一)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面函所列内容是否一致;(二)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是否完整、清晰;(三)托收面函上的交单方式和付款指示是否完整、明确;(四)托收面函是否注明“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第八条 如发现托收面函指示不明确或进口代收单据不完整时,应及时电询托收行。第九条 来单中有以下情况的,应及时电告托收行本行不予接受或暂不办理此类业务,并要求对方

4、进行修改:(一)来单中汇票的付款人为本行;(二)托收行要求本行对托收款项加保;(三)托收行要求本行代办仓储保险;(四)托收行要求本行在付款人拒付时做成拒绝证书。第十条 国际业务部进口业务岗审核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办理赎单手续: (一)在付款交单(D/P)条件下,无论D/P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均应在付款人付款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二)承兑交单(D/A)条件下,在付款人递交经其内部授权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承兑函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并及时将付款人承兑日和付款到期日通知托收行;(三)托收行未指定付款方式为D/P或D/A,但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单据,应按D/P方式办理;(四)货运单据的抬头人为本行的,本行原则

5、上不予接受并须书面告知托收行与付款人。在收款人(出口商)、托收行及付款人的书面委托下,在付款人办理了付款或承兑手续后,本行可通过办理提单背书业务协助办理提货手续,但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得到所有当事人的书面认可;(五)付款人如提出以下要求,或提出其他与托收面函中内容不同的要求,应在征得托收行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1.要求本行将代收单据转交他行办理;2.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3.拒绝承担托收面函中规定的由付款人承担的费用等。第十一条 如果托收行同意付款人部分或分期付款,应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在付款人部分或全部付清款项后才可办理放单手续。第十二条 向付款人发出来单通知后,如付款人未按

6、时办理付款、承兑手续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应及时将情况电告托收行,并代托收行保管好全套单据,定期跟踪查询,将查询结果通知托收行。第四章 付款及拒付处理第十三条 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应按照泰安市商业银行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进口代收项下付汇的审查要点:(一)付款人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名录中;(二)付汇行为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的,应要求付款人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三)代理进口项下的付汇,付款人应具有代理进口权,并提交代理进口协议。对无代理进口权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代理进口项下的付汇业务;(四)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要求付款人提交相应的

7、进口批文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除托收行提供的单据外,还应要求付款人提供进口合同等单据,并审查上述单据的表面是否一致。第十五条 向付款人放单前应留存发票和货运单据的副本或复印件。第十六条 进口代收款项系远期付款的,应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人办理售付汇手续。第十七条 在审核付款业务合规性并落实付汇资金后,应根据托收面函上的付款指示办理对外付款手续。第十八条 付款人表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如托收行授权本行退单或无偿交单,应按其指示办理。第十九条 在本行向托收行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的60天后,如未收到托收行的进一步指示,本行可在与托收行协商后主动退单。第五章 档案管理、

8、统计与报告制度第二十条 进口代收业务相关资料要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第二十一条 进口代收业务应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二十二条 进口代收业务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计收有关费用。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商业银行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1、 外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32号)(2)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2、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1)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2)泰安市商业银行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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