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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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10月10日湘西自治州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是遵照 国省和我州有关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行业相 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他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湘西州实际情况 编制的地方建设技术标准。本导则编制的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州住宅供电设施的方案选 定、配置设计和设备选型。本导则适用于湘西自治州各县市区城镇规划范围内住宅供电设 施的建设及改造。本导则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 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公变低压配电系统、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设

2、备选型、住宅建筑配电系统等。本导则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在 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湘西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导则提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 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供电分公司本导则编制单位: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2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4.3负荷计算4.4 无功补偿5配变电所5.1 所址选择5.2 配电变压器5.3 主接线5.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5.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6公变低压配电系统7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3、7.1 防雷7.2 接地8计量装置及数据采集9设备选型9.1 高压设备9.2 低压设备9.3 电缆10住宅建筑配电系统10.1低压配电系统10.2导体及线缆选择10.3低压配电线路布线10.4家居配电箱1总 贝y1.1为适应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 促进住宅区供电设施 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用电可靠 性,结合湘西自治州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 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导则。1.2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的供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 导则,改建、扩建及改造的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1.3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应纳入电网统

4、一规划, 注重整体布局和网 络结构优化,并符合城镇电力发展要求及建设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 的设计应与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住宅修建性详规应包含住宅区 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 小,预留20kV及以下箱式变电站用地,配套建设相适应的20kV及以下配变电所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购电终端点。1.4应结合城镇发展规划预留高压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建筑面 积在200000m 2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含 接入系统),再进行施工图设计。1.5新建住宅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 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

5、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 为目标,满足因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1.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优化设计和施工, 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7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8 新建住宅应根据城镇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 发,建设以地下敷设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1.9 新建住宅供电采用公用变电所或公用变电所与专用变电所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

6、户,其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新建住宅公用设施用电采用 公用变电所供电的,其计量装置宜设在公变配电室,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公用设施采用专用变电所供电 的,其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1.10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 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本导则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当国家、行业规范标准修订后,本导则相关条款改按最新规范标准执行。GB/T 50293-2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DL/T 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

7、网改造技术导则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11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065-201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67-2014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

8、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 229-2010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GB/T 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50064-2014合设计规范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GB 50227-2008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DL/T 5222-2005导体和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Q/GDW 742-2012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DL/T 596-2005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CJ/T 188-2004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

9、输技术条件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湘电公司调2012661号 湖南配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选型原# 则和湖南配电网线路保护整定计算原则3术 语3.1 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集中安置住房,以及 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3.2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导则引用的解释为 设计建筑面积,即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3.3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4变电所(俗称配电室)指2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 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

10、称配电室。3.5配电所(俗称开闭所)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母线上无主变压器)。俗称开闭所。3.6 环网柜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 组供电单元。3.7电缆分接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 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接箱。7 3.8 配电变压器指将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 0.4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 称干变)。3.9箱式变电站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 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

11、电装置,简称箱变。3.10 室内变电所指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的变电所,简称室内变。3.11 独立变电所指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3.12 公用变电所指为住宅区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一户一表,由供电部门直接管 理的变电所(含室内变、箱式变),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 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3.13专用变电所指为住宅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变电 所,简称专变。3.14 电能计量装置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 二次回路、负荷控制装置、远方集中抄表装置、电能计量柜(箱)等。4供配电系统4.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4.1.1住

12、宅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1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4.1.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表4.1.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咼度大于54米的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 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咼度大于27米,但 不大于54米的二类咼层 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 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

13、水 泵二级2人防工程的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 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为一级。重要的 风机、水泵、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正常照明、洗消用的电加热淋 浴器、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完成防空专业队任务必须的用电设备、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等用电负荷为二级。不 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为三级。3汽车库内的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 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 )1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

14、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山类汽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3 )W类汽车库可米用三级负荷供电。4住宅区内其他建筑用电负荷分级按照其对应的规范标准执行。4.1.2 本导则仅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4.1.1条中未列出的其他类 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4.1.3 供电要求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3.0.1、3.0.2、3.0.3、3.0.4 条规定。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的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 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 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2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

15、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 规范第3.0.7条规定。3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亦可按约定供电。4.1.4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应根据用电需要确定。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4.1.5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2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4.2.1 住宅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土 7%;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电压的 +7%、-10%;3 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4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422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设计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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